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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統計工作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國衞生統計工作的組織和指導,保障衞生統計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衞生統計在多層次決策和管理中的信息、諮詢與監督作用,更好地適應我國衞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衞生統計工作

第二條衞生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採集衞生資源投入、分配與利用,衞生服務質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統計數據,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諮詢與統計監督。

第三條各部門、各級各類衞生事業單位,從事醫療衞生服務的私人開業機構和個體開業人員,必須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報送衞生統計數據。

第四條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衞生事業單位要把統計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定期檢查並監督統計工作法規、計劃和統計報表制度的執行情況。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在開展統計工作中應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密切配合,並在統計業務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衞生事業單位應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加強統計力量,充實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

第六條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衞生經費計劃,從經費上保證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統計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快推廣和應用現代計算與信息傳輸技術,建立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提高衞生統計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八條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按照《統計法》行使衞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執行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執法情況檢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條為了完善統計法制建設,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統計工作制度。

第二章衞生統計機構

第十條衞生部設立統計機構,各司(局)根據本司(局)統計業務的需要配備統計人員。

第十一條各省(區、市)衞生廳(局)設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處(室)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各處(室)配備兼職統計人員。省(區、市)轄市(區)、計劃單列市衞生局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地(市、州、盟)、縣衞生局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十二條衞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一)縣及縣以上醫院設立統計機構,充實專職統計人員。鄉(鎮)衞生院配備與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

(二)省(區、市)衞生防疫、防治、婦幼保健等機構設立統計科(室);地(市、州、盟)、縣預防保健機構,門診部、專科防治所(站)等其他機構根據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統計人員。

第三章衞生統計機構職責

第十三條衞生部統計機構是衞生部統計行政工作的執行機構,直接負責綜合統計任務,指導全國衞生統計工作,為制定全國衞生方針政策和衞生事業發展規劃,實行宏觀調控與科學管理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衞生部領導、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草擬全國衞生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社會統計調查的原則,草擬全國衞生部門統計法規和衞生統計報表制度,組織並執行全國衞生部門統計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三)負責全國衞生綜合統計年報、國家衞生服務調查,針對全國衞生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有關專項調查,管理和協調本部各司(局)的業務統計工作;

(四)負責公佈全國衞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全國衞生統計資料,審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發的業務統計報表、調查方案,審核本部各司(局)發佈的業務統計數據,歸口管理全國衞生統計分類標準及其代碼的制訂工作;

(五)組織建立全國衞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並對此實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六)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實行統計諮詢與監督;

(七)組織並指導全國衞生統計人員和各級衞生統計機構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八)開展衞生統計信息的國際交流;

(九)協調中國衞生統計學會的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各省(區、市)衞生廳(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處(室)執行本廳(局)統計行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衞生廳(局)領導、衞生部統計機構和地方同級人民政

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下,按照全國衞生統計法規、規劃和統計報表制度的指導原則以及有關規定,草擬本地區衞生統計工作制度、規劃和統計報表制度,執行國家衞生統計調查任務,指導本地區衞生統計工作,組織並執行本地區衞生部門統計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二)負責本地區衞生綜合統計年報、衞生服務調查,針對本地區衞生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有關專項調查,管理和協調本廳(局)其他處(室)的業務統計工作;

(三)負責公佈本地區衞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本地區衞生統計資料,審核和管理本廳(局)其他處(室)的業務統計報表、調查方案,審核本廳(局)其他處(室)發佈的業務統計數據;

(四)組織建立本地區衞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並對此實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五)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實行統計諮詢與監督;

(六)組織並指導本地區衞生統計人員和各級衞生統計機構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本地區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七)開展衞生統計工作的對外交流;

(八)協調本地區衞生統計學會的業務工作。

第十五條衞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執行本單位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衞生統計規章和衞生統計報表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統計工作制度;

(三)填報上級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統計調查表,收集、整理和統一提供本單位衞生統計資料,管理和協調本單位其他科(室)的統計工作;

(四)對本單位的計劃執行、業務開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諮詢和統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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