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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銀行工作小結

內部審計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在現代企管中的作用已經引起越來越多者的關注。企要實現內部審計職能,通常有兩種選擇:建立內部審計部門(或稱稽核部門);或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包(outsourcing,或譯作外部化)給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的機構。從銀行的角度來説,目前銀行業務的外包

內部銀行工作小結

是一種日益受到重視的商業戰略,也就是銀行把自身內部業務的一部分承包給外部專業機構。銀行業務外包的理論基礎是企業再造理論。企業再造根本思想是徹底擯棄大工業時代的模式,將非企業的核心業務交由外部專業機構來完成,從而重新塑造與當今時代信息化、全球化趨勢相適應的企業模式。它是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企業組織如何去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隨着信息化和全球化進程的不斷髮展,包括把內部審計業務等一些核心業務外包出去已成為種趨勢。

一、銀行內部審計職能外包的優缺點

關於銀行內部審計職能是否可以外包,理論界和實務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贊成外包的人認為銀行內審交由外部的會計師務所(或諮詢公司等)來操作,可以提供低成本並且可以獲得高質量的內部審計服務;另有一些人則擔心這樣會影響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獨特作用。總體而言,贊同或反對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的理由主要會議集中在這樣幾個方面:

1、審計成本

贊成內部審計外包的認為:取消內部審計部門之後,銀行不再需要承擔內部審計人員的固定人工成本,同時還可以根據需要與銀行外部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諮詢公司等)協商確定其可提供的內部審計服務的類型,從而提高了銀行內部審計成本的彈性;國內銀行的內部審計機構從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或區域內部審計中心,估計銀行系統的內部審計人員超過3萬人。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可以部分削減這方面的招聘、培訓和福利支出,從而可大大降低銀行相應的成本。反對內部審計外包的人則認為聘請知名的或規模較大的事務所提供內部審計服務並不一定可以降低審計成本。因此聘請事務所的費用以及與事務所協調溝通的成本有時候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2、專業勝任能力

贊同內部審計外包的人認為,會計師事務所由於為眾多公司提供審計服務;作為銀行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商的會計師事務所,其註冊會計師是審計領域的專家。他們所掌握的審計手段、技術、方法和專業水準具有明顯的優勢,由專家來做能更好地完成審計目標。如果銀行內部缺少某一特定內審項目所需的專業人才和知識的時候,內審外包可以更好的達到銀行進行內部審計的目的。反對內部審計外包的人則認為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服務主要集中在財務報表審計方面,而內部審計的內容則不僅涉及財務報表審計方面,還涵蓋了銀行的經營效率、效益、遵循的有關法規與合同的情況等諸多方面。由於側重點的不同,銀行管理者有理由對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產生疑慮。而且,為銀行提供內部審計服務的外部審計人員對銀行的瞭解程度不如內部審計人員,對銀行的專業領域內的業務也可能不甚熟悉,這些都會影響其所提供的內部審計服務的質量。

3、審計時間

反對內部審計外包的人提出,內部審計人員作為銀行的員工,為銀行提供有是持續的服務,而且可以在銀行急需的情況下及時為銀行提供必要的審計服務;而外部審計人員則只能根據合同的約定提供定期的服務,而且在聘請外部審計人員提供內部審計服務時還需要考慮會計師事務所的淡季和忙季。在我國,由於大型的會計事務所主要收入來源於年度報表審計,導致事務所客觀存在淡季和忙季之分,這樣,銀行如果在每年的1至4月份(即事務所的忙季)需要將內部審計外包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4、審計獨立性

內部審計的質量主要體現在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而獨立性是內部審計部門保持客觀性和公正性的物質基矗我國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雖然近年改革,但仍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而外包商不涉及銀行的經營活動或選擇或實施內部控制措施,也可以避免和被審計銀行機構發生任何利益衝突。因此有可能提供比內部審計師更加準確的信息,從而促進銀行的管理層次改進內部控制狀況。反對內部審計外包的人認為,銀行管理當局和審計委員會可能無法從同時為銀行提供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同一事務所審計人員那裏瞭解到銀行內部控制的真實信息,而且這種情形可能會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實質上的獨立性。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在職業行為第一則第101條中也明確指出:“審計師在向客户提供鑑證服務的同時,向客户提供內部審計方面的服務將有損獨立性,除非企業內部的專門的人員負責內部審計,”以上這些關於是否應將內部審計業務外包,以及外包的程度是全部外包還是部分外包。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説,內部審計服務外包為銀行的管理當局提供了一種選擇,同時為內部地 部門創造了一個競爭對手,在內部審計部門效率低下,無法滿足銀行管理的需要時,管理者可以用外部的審計服務提供者取而代之,從而保證銀行經營管理活動的正常運行。

二、影響內部審計外包因素的實證分析

除了上面提到的影響內部審計外包決策的四個主要因素對管理層決策的影響程度,1997年,Simoetravick對

918家金融機構的管理者進行了問卷調查,之後回收問卷232份。在這次的調查表中,Simoetravick列出了影響管理者決定是否將內部審計外包的因素,並要求管理者按照影響程度在0至100的區間內給出相應的分值,0代表不重要的因素,100代表非常重要。在此基礎上,Simoetravick將所有問答問卷的管理者按照兩組(實行內部審計外包和求實施內部審計外包)分別計算了各因素的平均值,其結果如下表1,以上統計結果顯示,選擇內部審計外包的管理者與求選擇內部審計外包的管理者對各因素重要程度的評價的較大差異。這也從一個側面進一步説明,內部審計職能是否外包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各項因素綜合考慮之後才能作出決策。永州免費公文資源版權所有

三、巴塞爾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為加強對銀行監管工作的指導力度,巴塞爾委員會於2001年8月發佈了《銀行內審及監管當局與內外審的關係》(Internalauditiankandtheupervisorrelatiohiwithauditors)。該文件參考了巴塞爾委員會1998年發佈的《銀行內控體系框架》和1999年發佈的《增強銀行治理》的相關內容,對銀行的內部審計(Internalaudit)的定義、目標、任務、原則、執行、監管當局與內外審的關係,審計委員會,內審外包等方面作了詳細的闡述(共20條準則)。

1、定義。該文件將內審外包定義為將內審工作交由外部的審計人員來承擔即稱為外包。為內審外包一方面可謂銀行主生較大的收益,但同時也會帶來一定風險,如對外包機構的工作控制不利甚至失控,這些風險需要加以監控。

2、外包事項。不論銀行的內審工作是否外包,銀行的董事會和最高的管理層應對確保內部,控制體系和內審工作的適當性和有效運行負最終的責任。雖然有些國家要求銀行必須配置有足夠能力檢查銀行內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內部審計部門,但是對於銀行內部審計部門不太精通的某些審計項目來説,銀行的管理層可以考慮外包。在一些國家,銀行的內部審計工作實現了全部的外包,在這種模式下,銀行應該安排一名高級的資深人員作為其負責人,並安排一些本銀行的職員參與其工作。外包機構協助內審人員確定需要關注的負險、執行的審計程序。但是對於大部分國家的國際性大銀行來説,如果將內審工作全部或者是核心部分外包則是不太適合的。

3、合同問題。銀行與外包機構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高層的銀行管理者應該考慮銀行的特點,確保合同內外包機構擁有必需的專業勝任能力。合同應明確外包機構的任務和責任,銀行高層的管理者和監管當局有權適用外包機構與任務相關的材料。內審外包增加了銀行的操作風險,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在將內審外包時要分析外包對銀行整個風險預測和內部控制體系的影響,一旦合同突然中止,銀行應採取應急的措施。

四、實現銀行內部審計=職能的另一種選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合作

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在給銀行帶來上述諸多好處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因此銀行在實際操作內部審計業務外包時,應當把握好風險評估、外包商選擇、外包合同審查和事後監督控制等主要環節。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負責瞭解與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相關的風險,並確保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的充分到位。管理層就應當對內部審計外包商進行評估,以確定其運行情況和財務狀況是否滿足銀行的需要。管理層應當將銀行的需求、目標和必要的控制要求告訴潛在的內部審計外包商。管理層也應當對外包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討論。外包合同應當考慮銀行經營需求和在風險評估、選擇外包商階段被識別出重要風險因素。合同應當明確採用書面形式,內容應當具體詳細,包括:內部審計的服務範圍、業績標準、安全保密、控制措施、審計條款、報告制度、爭議解決等。

由於內部審計外包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可以考慮將內部審計外包方案與設立內部審計部門方案折衷,即推動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的合作,由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外理日常的審計業務,在企業遇到非常規的業務(如環境審計、內部控制審核)時,再從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等)聘請專業人士為企業服務。這樣,既保證了銀行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對內部審計職能的需求,又可以在必要時從銀行外部獲取所需的高質量的內部審計服務。 淺議銀行內部審計的外部化

內部審計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在現代企管中的作用已經引起越來越多者的關注。企要實現內部審計職能,通常有兩種選擇:建立內部審計部門(或稱稽核部門);或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包(outsourcing,或譯作外部化)給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的機構。從銀行的角度來説,目前銀行業務的外包

是一種日益受到重視的商業戰略,也就是銀行把自身內部業務的一部分承包給外部專業機構。銀行業務外包的理論基礎是企業再造理論。企業再造根本思想是徹底擯棄大工業時代的模式,將非企業的核心業務交由外部專業機構來完成,從而重新塑造與當今時代信息化、全球化趨勢相適應的企業模式。它是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企業組織如何去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隨着信息化和全球化進程的不斷髮展,包括把內部審計業務等一些核心業務外包出去已成為種趨勢。

一、銀行內部審計職能外包的優缺點

關於銀行內部審計職能是否可以外包,理論界和實務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贊成外包的人認為銀行內審交由外部的會計師務所(或諮詢公司等)來操作,可以提供低成本並且可以獲得高質量的內部審計服務;另有一些人則擔心這樣會影響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獨特作用。總體而言,贊同或反對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的理由主要會議集中在這樣幾個方面:

1、審計成本

贊成內部審計外包的認為:取消內部審計部門之後,銀行不再需要承擔內部審計人員的固定人工成本,同時還可以根據需要與銀行外部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諮詢公司等)協商確定其可提供的內部審計服務的類型,從而提高了銀行內部審計成本的彈性;國內銀行的內部審計機構從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或區域內部審計中心,估計銀行系統的內部審計人員超過3萬人。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可以部分削減這方面的招聘、培訓和福利支出,從而可大大降低銀行相應的成本。反對內部審計外包的人則認為聘請知名的或規模較大的事務所提供內部審計服務並不一定可以降低審計成本。因此聘請事務所的費用以及與事務所協調溝通的成本有時候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2、專業勝任能力

贊同內部審計外包的人認為,會計師事務所由於為眾多公司提供審計服務;作為銀行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商的會計師事務所,其註冊會計師是審計領域的專家。他們所掌握的審計手段、技術、方法和專業水準具有明顯的優勢,由專家來做能更好地完成審計目標。如果銀行內部缺少某一特定內審項目所需的專業人才和知識的時候,內審外包可以更好的達到銀行進行內部審計的目的。反對內部審計外包的人則認為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服務主要集中在財務報表審計方面,而內部審計的內容則不僅涉及財務報表審計方面,還涵蓋了銀行的經營效率、效益、遵循的有關法規與合同的情況等諸多方面。由於側重點的不同,銀行管理者有理由對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產生疑慮。而且,為銀行提供內部審計服務的外部審計人員對銀行的瞭解程度不如內部審計人員,對銀行的專業領域內的業務也可能不甚熟悉,這些都會影響其所提供的內部審計服務的質量。

3、審計時間

反對內部審計外包的人提出,內部審計人員作為銀行的員工,為銀行提供有是持續的服務,而且可以在銀行急需的情況下及時為銀行提供必要的審計服務;而外部審計人員則只能根據合同的約定提供定期的服務,而且在聘請外部審計人員提供內部審計服務時還需要考慮會計師事務所的淡季和忙季。在我國,由於大型的會計事務所主要收入來源於年度報表審計,導致事務所客觀存在淡季和忙季之分,這樣,銀行如果在每年的1至4月份(即事務所的忙季)需要將內部審計外包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4、審計獨立性

內部審計的質量主要體現在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而獨立性是內部審計部門保持客觀性和公正性的物質基矗我國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雖然近年改革,但仍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而外包商不涉及銀行的經營活動或選擇或實施內部控制措施,也可以避免和被審計銀行機構發生任何利益衝突。因此有可能提供比內部審計師更加準確的信息,從而促進銀行的管理層次改進內部控制狀況。反對內部審計外包的人認為,銀行管理當局和審計委員會可能無法從同時為銀行提供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同一事務所審計人員那裏瞭解到銀行內部控制的真實信息,而且這種情形可能會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實質上的獨立性。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在職業行為第一則第101條中也明確指出:“審計師在向客户提供鑑證服務的同時,向客户提供內部審計方面的服務將有損獨立性,除非企業內部的專門的人員負責內部審計,”以上這些關於是否應將內部審計業務外包,以及外包的程度是全部外包還是部分外包。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説,內部審計服務外包為銀行的管理當局提供了一種選擇,同時為內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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