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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學校安全工作

一、充分認識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關係廣大師生身心健康,關係社會和諧與穩定,關係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要求,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堅持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明確責任、綜合治理,把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食堂自律與強化監管、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有機結合,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更加堅決有效的措施,進一步提高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加強學校安全工作

二、高度重視農村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進一步加大農村學校食堂基礎建設力度,在學校規劃、建設(包括改建、擴建)過程中統籌考慮食堂設施和條件的改善,把學校食堂建設納入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等相關教育工程,嚴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關要求,設置食品原料處理、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配備相應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蠅防鼠、洗手等設備或設施,改善食堂衞生條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把農村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作為重點監管目標,加大對農村學校食堂的指導和檢查力度,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設施、條件達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三、嚴格規範學校食堂餐飲服務許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學校食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嚴格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和程序,審查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凡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如佈局流程不合理,加工製作和消毒等設施設備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健康條件無保證,貯存條件不符合要求等,一律不發許可證。對未辦理許可證經營的,要嚴格依法進行處理。

四、健全並落實學校食品安全責任制度。學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每個崗位每個環節從業人員的責任;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檔案,每年督促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在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工作;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採購、加工、供應、貯存等關鍵環節安全可控;加強食堂設施設備的定期維修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五、切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作為監管工作重點,依法履行職責,實施科學監管,加強對學校食堂相關負責人的培訓,強化其食品安全責任意識,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指導督促學校食堂建立採購索證索票、查驗記錄制度,不得采購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經營的食品;指導督促學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加工製作食品,嚴防食品交叉污染,加工製作四季豆、豆漿等食品時必須燒熟煮透;加強對學校食堂關鍵環節的控制和監管,加強食堂設施設備的檢查;繼續推進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要針對學校食堂經營的重點食品品種進行抽樣檢驗,及時瞭解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狀況。發現存在突出問題的,要及時研究應對措施,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學校食堂。抽樣檢驗時不得向學校收取費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及體育衞生專項督導評估指標,督促學校食堂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學校食堂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六、嚴格規範承包經營學校食堂的管理。要制定嚴格的准入要求,規範學校食堂的承包經營活動,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指導學校制定學校食堂承包經營的准入要求,並加強管理。學校對外承包食堂的,必須嚴格按照準入要求,並把保證食品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內容,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承包人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七、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學校是食物中毒的重點防控區域,要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制定食物中毒應急處置預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要經常進行自查,採取措施排除隱患;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和應急處置預案培訓,一旦發生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態,及時報告當地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並積極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八、加強監管信息通報和報告。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食物中毒事故信息通報、報告制度,及時將學校食堂許可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重要情況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向當地政府或上級監管部門報告;要暢通社會投訴渠道,形成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關心與支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要重視和認真處理學生、家長及社會反映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問題。

九、建立學校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學校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關學校食物中毒責任追究有關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學校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學校有關責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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