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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安全生產法

作為安全工程師,那麼法律知識在安全工程師考試中佔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以下是小編跟大家分享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安全生產法,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安全生產法

1、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2、立法目的:1)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三個代表”和“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指導思想,安全生產人人有責。2)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首位4)從業人員必須提高自身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制裁違法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

3、《安全生產法》是對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普遍適用的基本法律。

4、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

5、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原有特殊規定以外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都要使用《安全生產法》。

6、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六先”:1)安全意識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責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隱患預防在先6)監督執法在先。

7、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照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8、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9、《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規章制度,3)保證本單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6)及時如實的回報生產安全事故。

10、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1)保證安全資金投入,導致安全事故的不夠刑事犯罪的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2-20萬元的罰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以2-20萬元處罰,5年內不得擔任主要負責人職務,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協議無效,處以2-10萬元罰款4)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組織搶險或者逃匿,給以降職撤職處分,對逃逸給以15日以下拘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報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1、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12、《安法》賦予工會權利:1)對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人員合法權益有權要求糾正2)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研究答覆3)危機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立即作出處理4)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3、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

14、第九條:國務院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

15、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特徵:1)獨立性2)服務性3)客觀性4)有償性5)專業性。

16、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服務範圍:涵蓋了生產經營單位的開辦、建設、生產經營和政府監管過程。

17、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8、生產安全事故分類:按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分類:自然災害事故和人為責任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違法責任的追究3個內容。

19、事故責任主體: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人員。按生產主體和監管主體劃分: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員和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

20、法律責任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責任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人員、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中介服務機構有關人員)。

21、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安全標準是法律規範的重要補充。

22、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

23、第十五條:國家隊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獎勵形:榮譽獎勵,授予榮譽稱號;物質獎勵,頒發獎金或實物;晉升職務。

24、生產經營單位:1)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2)個體工商户:僱工6人以下3)公民4)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

2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班組長、崗位工人2)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6、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1)按公司法成立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資金2)非公司制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3)個人投資並有他人管理的,有投資人即股東決定。

27、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保證安全資金投入,導致安全事故的不夠刑事犯罪的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2-20萬元的罰款。

28、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1)19條1款:礦山、建築單位、危化品生產、經營、儲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上述以外300人以上應當設置或配備,300人以下可不設,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或委託。

29、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生產經營,礦山、建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管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合格後方能認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操作。

30、安全培訓的要求:1)學習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法律法規、生產知識、事故應急救援和撤離知識)2)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3)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應知應會”)

31、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做到“三同時”。 1)可行性研究2)初步設計3)施工:4)試生產5)竣工驗收6)投產使用

32、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33、第二十八條:安全警示標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商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34、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檢測作好記錄,簽字。

35、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有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誌,方能使用。1)國家隊特種設備實行強制性檢測、檢驗制度2)特種設備必須有專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3)由取得的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

36、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備案2)負責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有權進行審查、檢查3)發現違法,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7、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38、爆破、吊裝屬於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39、工傷保險的規定:1)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是生產經營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2)工傷社會保險是人身保障的經濟基礎3)民事賠償時工傷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4)工傷社會保險與民事賠償相互補充,不可替代(以生產經營單位的'過錯為前提)。

40、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是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內容,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權是安全生產法的的主線。

41、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1)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a.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b.依法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義務c.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從業人員首先依照勞動合同和工傷社會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相應的補償金d.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補償和民事補償的金額標準、領取、支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2)得知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4)拒絕違章操作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42、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上報的義務。

43、《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強化監管的宗旨和社會監督、齊抓共管的原則,包括:政府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

4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1)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徵兆)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2)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3)對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4)規範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

4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1)現場檢查權2)當場處理權(a不需行政處分有權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整改b比較嚴重、應當給與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緊急處理權(排除隱患、撤出工作人員,必要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4)查封扣押權(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設備設施器材查封扣押,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46、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47、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48、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和礦山開採、建築施工的生產經營單位。

49、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0、事故統計公佈: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51、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形式:1)行政責任: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監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決定。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等11種。2)民事責任: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3)刑事責任: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剝奪人身自由刑法是三種法律責任中最重的處罰,主要是:重大責任人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

.5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4個責任主體:1)有關人民、政府和富有安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5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機關4)法定的其他行政機關。

54、安全生產社會監督、輿論監督:1)社會監督:政府監督管理的補充,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2)輿論監督:67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的義務。

55、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在各類重大、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中處於組織指揮的核心地位。

5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1)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採用任何方式,可逐級也可越級報告本單位負責人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搶救並報告事故。

57、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作為(責任主體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而觸犯法律)和不作為(未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27種P67

58、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7種。1)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2)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3)與從業人員簽訂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4)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5)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6)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7)事故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5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人員違法行為:1)失職瀆職的違法行為2)要求被審查驗收單位購買指定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在安全生產事項審查、驗收收取費用的3)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

60、民事賠償:連帶賠償和事故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