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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之承包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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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之承包商管理

承包商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管理的薄弱環節。《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 9006--2010)都對承包商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概括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要明確雙方責任;二是要嚴格審查安全資質和專業技術能力;三是做好現場作業的安全風險分析;四是開展對作業現場的監督和管理。

 一、對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要點和關鍵環節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工程的內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工程項目,應以生產經營單位名義進行,嚴禁以某一部門的名義進行發包。生產經營單位應明確發包工程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對發包工程進行管理。發包單位、承包商應依法簽訂工程合同,簽訂安全協議,開工前向承包商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安全風險抵押金一般為工程總造價的5%。工程應發包給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對承包商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並複印(掃描)有關見證性材料備案:

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安全資質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2.人員年齡、工種、健康狀況等是否符合要求;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滿足工程需要;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3.承包商保證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有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

4.承包商施工隊伍是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機構、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持有資質證書。

(二)安全協議的主要內容

1.發包單位提出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要求。

2.承包商制定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3.承包商應遵照執行的有關安全文明生產、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4.發包單位對現場實施獎懲的有關規定。

5.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

6.對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及辦理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應履行的手續等要求。7.承包商必須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接受安全資質和條件審查。

8.承包商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分包和返包。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由生產經營單位配合完成的工作,應書面提出申請,經發包單位領導批准後,指派有關部門、班組配合完成。

9.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換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關係到施工安全及質量的特殊工種人員,特殊情況需要換人時須徵得發包單位的同意,並對新參加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方可使用。

10.承包商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員不得有承包工程的職業禁忌症。

(三)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開工前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必要時,在承包商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對承包商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要求。

2.在有危險性的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燙傷、墜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環境污染等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要求承包方做好作業安全風險分析,並制訂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核批准後,監督承包方實施。承包商應按有關行業安全管理法規、條例、規程的要求,在工作現場設置安全監護人員。

3.在承包商隊伍進入作業現場前,發包單位要對其進行消防安全、設備設施保護及社會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訓和考試完成後,辦理準人手續,憑證件出入現場。證件上應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姓名、承包商名稱、准入的現場區域等信息。

4.生產經營單位協助做好辦理開工手續等工作,承包商取得經批准的開工手續後方可開始施工。

5.發包單位、承包商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安全施工,要隨時對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情況,及時糾正,並按規定給予懲處。

6.同一工程項目或同一施工場所有多個承包商施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與承包商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包單位對各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7.承包商施工隊伍嚴重違章作業,導致設備故障等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後果,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要求承包商進行停工整頓,並有權決定終止合同的.執行。

二、生產經營單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承包工程,其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根據自身的安全資質和能力,承包相應的工程。承包工程合同簽訂後,承包方應成立組織機構,實施項目制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組織機構、配置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二是根據工程需要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出現責任和管理制度執行的真空。如果發包方對現場作業的安全有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認真執行;如果發包方沒有相關制度和要求,應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要界定清晰。責任界定可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對發包工程安全協議的有關要求。四是要認真做好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的核實和確認。有些施工現場既有正在生產運行的設備,也有施工改造的設備、設施等,保證安全的設備系統的隔離措施應以發包單位為主實施,承包方應做好核實和確認。五是針對項目施工的環境、安全管理要求,組織對施工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六是在危險性較大或與正在生產運行設備、區域有交叉的施工,設置專職的安全監護人員,防止發生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