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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時間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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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時間知識點

  2個月(60日)

1、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60日。

2、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4、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期滿前60日辦理延續手續。

  3個月(90天)

1、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2、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注:最長9個月不開工,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企業可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4、試生產: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5、一審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6、發包人原因時缺陷責任期的確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7、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8、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不良行為公佈的最短時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准,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佈期限,但公佈期限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

10、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應另加收保險費。

11、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的時間:異議期限沒有約定時最長為3個月。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20天

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6個月

1、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2、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4、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5、經濟性裁員: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6、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

7、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8、再申請執行: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9、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0、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1、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12、商標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可以無數次續期。

13、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4、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15、行政爭議未經行政複議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複議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7個月

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