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規定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製作。以下是本站小編搜索整理的關於2017年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規定,供參考借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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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規定
第八條 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方能以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未經註冊,不得以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是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審批部門。
第十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分為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和變更註冊。
第十一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擔任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企業工商註冊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申請註冊的人員,擬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開展執業活動的,應當通過該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並載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註冊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送至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四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條件和註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註冊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註冊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作出註冊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相應級別的`註冊證、執業印章,並向社會公告;對作出不予註冊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註冊決定書並載明理由。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製作。
第十六條 註冊證、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作出註冊決定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領取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證、執業印章時,已經取得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證、執業印章的, 應當同時將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證、執業印章交回。
第十七條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但尚未註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逾期未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參加繼續教育,並在達到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第十八條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複印件;
(三)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複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覆印件。
聘用單位同時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執業印章;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複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覆印件;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業績證明材料;
(五)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變更註冊:
(一)變更聘用單位的;
(二)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變更註冊,應當提交變更註冊申請表、原註冊證和執業印章,以及下列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一)註冊消防工程師變更聘用單位的,提交新聘用單位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複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覆印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終止)工作關係證明;
(二)註冊消防工程師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提交變更後的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提交户籍信息變更材料。
變更註冊後,有效期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原註冊有效期屆滿在半年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准予延續的,註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在申請變更註冊之日起,至註冊審批部門准予其變更註冊之前不得執業。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年齡超過70週歲的;
(二)申請在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者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註冊的;
(三)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四)未達到繼續教育、執業業績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條違法行為被撤銷註冊,自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違法執業行為之一被註銷註冊,自注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違法執業行為之一被註銷註冊,自注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一年的;
(八)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未履行完畢的。
第二十四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證、執業印章遺失的,應當及時向原註冊審批部門備案。
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證或者執業印章遺失、污損需要補辦、更換的,應當持聘用單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遺失説明,或者污損的原註冊證、執業印章,向原註冊審批部門申請補辦、更換。原註冊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畢。補辦、更換的註冊證、執業印章有效期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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