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精選知識要點

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要點你複習了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精選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閲讀參考,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精選知識要點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瞭解)

一、履行: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法人代表等改變不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變更(略)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權利轉讓――通知債務人――無需債務人同意

義務轉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效力

四、合同的終止

1.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履行――解除――提存――抵消――混同

2.特徵:有效合同

方式: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條件:

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自始消滅――未發生合同關係;將來消滅――合同尚存義務不再履行

3.解除的程序: 通知義務――有異議――請求法院

異議期限可約定――無約定――最長3個月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發包人解除: 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扁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期限內未完工,經催告後仍未完工

已完成工程不合格,並拒絕修復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2)承包人解除: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主要材料、構配件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五、可撤銷合同

1.自始、相對無效――行使撤銷權後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

2.三類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未損害國家利益

3.撤銷權的消滅: 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不行使――消滅

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效力待定與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類型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形成原因內容違法意思表示瑕疵主體不合格
合同簽訂當時無效有效不確定
合同最終效力無效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

法律後果

必然無效、自始無效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權取決於有權人是否追認

 
 1Z3040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真題示例】

1.某施工合同中約定墊資但未約定墊資利息,施工企業請求法院判決建設單位返還墊資及利息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預見的判決結果是( )。

A.返還墊資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B.認定墊資違法,利息予以沒收

C.返還墊資但不支付利息

D.返還墊資並雙倍支付利息

2.某施工合同約定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作為結算依據,該工程結算價約4000萬元,發包人應從接到承包人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 )天內核對(審查)完畢並提出審查意見。

A.20 B.30 C.60 D.45

【提示】參看P293,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1Z3040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一、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徵――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略)

三、賠償損失的範圍―――直接損失

間接損失一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四、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

1.違約金低於、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一當事人可請求法院裁量增加、適當減少

2.原則上約定賠償優於法定賠償

五、賠償損失的限制: 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方違約,一方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發包人、承包人的損失賠償――違約、違法的都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