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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復習點精講: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建設工程法人制度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復習點精講: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的分類

法人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非企業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 如:政府機關、學校、協會

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設工程中,大多數建設活動主體都是法人。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都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建設單位一般也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作用

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一、項目經理部的概念和設立

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是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而組建的非常設的下屬機構。項目經理根據企業法人的授權,組織和領導本項目經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上的管理者

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三、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將由企業法人承擔。例如:項目經理部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任務,則應由施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項目經理簽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時支付,材料供應商應當以施工企業為被告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主要內容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係所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徵:

(一)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

(二)代理人應該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三)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四)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種類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代理。例如,《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常發生在訴訟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一)不得委託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託代理。

(二)須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必須由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方可實施。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民法通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主要是第(1)、(2)、(5)三種情況。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轉託他人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民法通則》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於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別構成要件:(1)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2)須本人存在過失。

(3)須相對人為善意。

四、不當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委託書授權不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三)第三人故意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四)違法代理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