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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復習點精講:勞動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勞動法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復習點精講:勞動法

  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一)勞動合同的特徵

1.主體的特定性

(1)勞動者

勞動者的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16週歲,法律另外規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個體經濟組織

2.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定形式

對於事實勞動關係,我國法律是予以保護的

3.具有較強的法定性

勞動合同可以協商,但是協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否則無效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1.必備條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約責任

2.可備條款

(1)試用期

(2)保守商業祕密

  (三)勞動合同的效力

1.無效勞動合同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2)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

(3)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無法律約束力

2.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一部分無效,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3.確認

(1)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人民法院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

2.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商解除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解除

(2)協商解除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隨時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3)原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的,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經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2)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3)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

(4)其它

4.勞動者單方解除

(1)預告解除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隨時解除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3)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反法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其中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法律責任

1.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3.其他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侵犯勞動者人身權利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l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5.訂立無效合同的法律責任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9.勞動者違反保密事項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保護制度

  (一)勞動保護(5條)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

1.禁止重體力

禁止從事礦山井下、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2.經期保護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孕期保護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產假

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5.哺乳期保護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三級體力勞動人哺乳期禁忌的勞動,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未成年人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2.不得安排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3.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法律責任

1.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衞生條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衞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l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僱用童工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