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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調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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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調整問題

  (一)合併的專業類別

1、將原“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合併為“建築工程”。

2、將原“礦山、冶煉(土木部分內容)”合併為“礦業工程”。

3、將原“電力、石油化工、機電安裝、冶煉(機電部分內容)”合併為“機電工程”。

  (二)保留的專業類別

此次調整中未變動的專業類別有7個: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

  (三)調整後的專業類別

調整後,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10個專業類別: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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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延續註冊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原註冊證書;

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註冊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證書失效

聘用單位破產、被吊銷資質或營業執照、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將失效。

另外,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也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