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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預測題(3)

案例分析題

2015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預測題(3)

某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A於5月10日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分部分項工程費為6948萬元,工期為300天;合同價中的措施費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算基數,措施費率為12%。

施工過程中,該工程的關鍵線路上發生了以下幾種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

(1)由於發包人原因,分項工程的圖紙延誤導致承包人於8月27日至9月12日停工。

(2)由於承包人原因,原計劃於8月5日早晨到場的施工機械直到8月26日早晨才到場。

(3)由於天氣原因,連續多日高温造成供電緊張。該工程所在地區於8月3日至8月5日停電,另外,該地區於8月24日晨至8月28日晚下了特大暴雨。

在發生上述工期延誤事件後,承包人A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向發包人提出了索賠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除特大暴雨造成的工期延誤之外,對其他應予補償的工期延誤事件,既補償分部分項工程費又補償措施費,措施費補償按合同工期每天平均分攤的措施費計算。

【問題】

1.該工程的實際工期延誤為多少天?應予批准的工期延長時間為多少天?分別説明每個工期延誤事件應批准的延長時間及其原因。

2.圖紙延誤應予補償的措施費為多少?

3.該工程所在地市政府規定,高温期間施工企業每日工作時間減少1小時,企業必須給職工每人每天10元高温津貼。若某分項工程的計劃工效為1.50m2/小時,計劃工日單價為50元,高温期間的實際工效降低10%,則高温期間該分項工程每平方米人工費比原計劃增加多少元?(費用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

問題1

答:該工程的實際工期延誤為(8月3日~9月12日)41天,應批准的工期延長為3+3+15=21天,具體分析如下:

(1)停電屬於業主應承擔的責任,應批准工期延長為3天(8月3日至8月5日)。

(2)施工機械延誤屬於承包商責任,不予批准延長工期(8月5日至8月25日)。

(3)特大暴雨造成的工期延誤:其中8月24~25日與承包商機械未到場同時發生,且承包商機械未到場延誤在先,不能索賠;8月26~28日應批准工期延長3天。

(4)圖紙延誤屬於業主方的.責任。其中8月27、28日與特大暴雨同時發生,不能再索賠;8月29日~9月12日應批准延長15天。

問題2

解:合同價中的措施費為:6948×12%=833.76(萬元)

所以,合同價中每天的措施費為:833.76/300=2.779(萬元/天)

圖紙延誤的措施費應補償:15×2.779=41.685(萬元)

問題3

解:計劃的單方人工費為50÷(8×1.5)=4.17(元/m2)

實際的單方人工費為:(50+10)÷7×(1-10%)×1.5]=6.35(元/m2)

故單方人工費的增加額為:6.35-4.17=2.18(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