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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

2009年5月31日深圳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4號公佈,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全文如下:

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

第一條為了減少建築廢棄物的排放,提高建築廢棄物的利用水平,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建築廢棄物的減排與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築廢棄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以及裝修房屋等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磚瓦、混凝土塊、建築餘土以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建築廢棄物的管理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

建築廢棄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條建築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市、區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廢棄物清運、受納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政府發改、貿工、財政、國土房產、規劃、環保、物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有關建築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支持建築廢棄物的減排與回收利用活動。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接受審計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鼓勵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使用。

市政府對建築廢棄物回收利用企業應當給予政策優惠或者資金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九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的需要,另行編制發佈強制淘汰的施工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

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列入強制淘汰目錄的施工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違反本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的宣傳,免費發放有關宣傳資料。

企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建築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及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資源節約和回收利用意識。

第十一條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發展實際情況,編制建築廢棄物受納和回收利用場所的規劃。

建築廢棄物受納場所內應當劃出專門區域,用於存放建築餘土。

建築廢棄物受納和回收利用場所應當按標準建設,並配備相應設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的內容,因此產生的費用列入投資估算。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優化建築設計,提高建築物的耐久性,減少建築材料的消耗和建築廢棄物的產生。優先選用建築廢棄物再生產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築材料。

市主管部門應當另行編制發佈建築廢棄物減排的設計指引。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明確要求建設工程採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以及新型牆體材料;在保證結構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採用高強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筋等工藝或者產品。

施工單位違反規定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漿每立方米四百元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以及有關設計規範對建築廢棄物減排設計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主管部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由設計單位改正後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推行建築工業化,逐步實現建築構配件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和現場裝配。建築工程的門、窗、牆板等非承重構件應當使用預製構配件。

第十七條推行住宅裝修一次到位。鼓勵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裝修成品房。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的裝修應當一次到位。

政府投資建設的辦公場所裝修完成後八年內不得重新裝修。確需重新裝修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以及綠色施工的有關技術規範開展施工活動。推廣使用定型鋼模、組合模板、噴灑批蕩等施工方法。禁止使用竹製腳手架和實心粘土磚。

違反本條規定使用竹製腳手架和實心粘土磚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臨時建築以及施工現場臨時搭設的辦公、居住用房應當採用週轉式活動房,工地臨時圍擋應當採用裝配式可重複使用的材料。禁止採用砌築式用房和圍擋。

違反本條規定採用砌築式用房的,由主管部門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百元處以罰款;使用砌築式圍擋的,按照牆體面積每平方米一百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禁止擅自拆除或者改建既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市政道路。但不符合城市規劃、規劃變更、存在質量問題或者違法建築除外。

存在質量問題確需拆除或者改建的,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和論證,並報市規劃、國土房產和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新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報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工程項目的建築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建築面積、地點;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運輸單位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築廢棄物的種類、數量;

(四)建築廢棄物減量措施、現場分類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築廢棄物的運輸路線、受納場所。

拆除工程項目的建築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除前款內容外,還應當包括拆除步驟和方法。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委託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鼓勵建築廢棄物回收利用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專業資質後從事拆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