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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建築節能條例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三號公佈,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深圳經濟特區建築節能條例,全文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建築節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與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民用建築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築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在保證建築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三條 建築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因地制宜、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建築節能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推廣應用節能型建築結構、材料、用能系統、施工工藝和管理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發展綠色建築。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發揮節能示範作用。

第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宣傳教育,增強市民建築節能意識,並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建築節能諮詢、檢測、評估等專業服務;支持建築節能公共技術平台建設。

第七條 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節能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循環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建築節能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對新建建築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開發利用、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標準化工作,促進建築節能標準的實施。已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編制嚴於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規範;無上述標準的,可以編制技術規範。

市主管部門編制建築節能技術規範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科研機構和公眾的意見。

市主管部門編制的建築節能技術規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送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發佈實施。

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部門編制城市規劃詳細藍圖,確定建築物佈局、形狀和朝向時,應當充分考慮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節能需要發佈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在遵循經濟合理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優先選用建築節能推廣目錄中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十二條 建築物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中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應當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

建築物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使用標準和技術規範中未涵蓋的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評估。市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完成評估;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未申請評估或者經評估未予通過的,不得作為節能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使用。

第十三條 鼓勵實施建築物屋頂綠化。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實行建築物能效標識制度。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人的自願申請,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對建築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等級評定。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市政府設立建築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建築節能活動。

第十六條 建築節能發展專項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一)財政撥款;(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三)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建築物用電超額附加費;

(四)社會捐助等其他來源。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建設與改造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應當載明有關建築節能的要求。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招標文件或者委託設計合同,應當載明建築節能的要求和相關標準、技術規範的名稱。

建設單位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實施工程監理時,應當將建築節能有關要求納入監理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節能設計。方案設計應當有建築節能設計專項説明,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建築節能設計內容。

第二十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建築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主管部門可以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中的建築節能設計要求和建築節能施工規範進行施工。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合同時,應當依據有關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和設計文件對建築節能建設實施監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對採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行為,監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收五日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建築節能專項驗收應當與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同步進行。

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門頒發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驗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房屋建築節能設計及保護要求,並在使用説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既有建築的能源消耗情況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評價,並根據建築節能規劃,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以公共建築改造為重點,實行強制性改造與市場引導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利用市場機制,推動多渠道投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從事建築節能改造的企業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分享節能改造產生的收益。

相關行業協會可以組織進行建築節能改造企業能力評價,促進建築節能改造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