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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辦法

為幫助大家瞭解山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山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辦法,全文如下:

山西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提高投資效益, 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施工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委託省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設區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評標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混凝土裝配式建築、鋼結構建築、現代木結構建築、綠色建築和總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術難度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標人對施工技術和性能標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術和性能標準,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標人對施工技術和性能標準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招標人可根據擬招標工程實際,合理選擇評標方法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六條 評標活動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評標準備。評標委員會成員熟悉招標文件、評標標準、方法和評審表格。投標文件基礎數據整理分析(清標)。

(二)初步評審。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算術性錯誤修正、判定初步評審不合格情形等。

(三)詳細評審。理論成本評審、報價評審、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資信評審等。

(四)根據需要澄清説明或補正。

(五)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按照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六)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第七條 清標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進行的基礎性數據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標報價的算術性錯誤、錯項、單價或合價遺漏、不平衡報價、評審所需投標報價方面數據等,並整理形成清標成果,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提供依據。

第八條 初步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初步評審因素和要求,結合清標成果,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的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算術性錯誤修正、單價或合價遺漏修正、錯項分析、不平衡報價分析,並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初步評審不合格的投標文件不再進入詳細評審階段

第九條 詳細評審是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定性、定量標準,結合清標成果,對所有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的評審。包括報價合理性評審、施工組織設計可行性評審、投標人資信評審等。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可視情況向投標人發出澄清説明或補正通知,投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要求就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中發現的疑問,澄清、説明或補正。

第十一條 算術性修正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合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修正合價。

第十二條 遺漏是指投標報價某一子目的單價或者合價遺漏,遺漏修正按照不利於投標人的原則進行。

(一)單價遺漏且合價正確,以合價為準,修正遺漏單價;

(二)合價遺漏且修正該合價不改變總報價的,以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修正合價;合價遺漏且修正該合價將對總報價產生影響的,不予修正,其投標將被否決。

第十三條 錯項是指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中產生的錯項。因招標人原因產生的錯項不得作為評審或者判定投標文件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報告中載明;因投標人原因產生錯項的其投標將被否決。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屬於重大偏差:

(一)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二)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和質量標準沒有響應招標文件的;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五)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六)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