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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全文」

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七章 質量保修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管線敷設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建築裝飾工程等建設活動及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質量、設計質量、施工(含建築安裝,下同)質量、建築構配件質量和保修期內的保修質量。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企業自控的管理體制。

工程建設應當實行規範的質量管理。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確保建設前期工作質量,按照合理工期組織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建設工程的行政領導責任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的主管責任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專業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

第七條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統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二)核查受監督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單位、建築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資質等級,監督其在資質等級允許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及其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三)按照規定對在建工程的質量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

(四)審核初驗合格的建設工程質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受監督工程的質量承擔監督責任,不得降低質量要求。

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工作中應當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並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手段。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審核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督計劃,並通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監督計劃,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工程設計文件,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築材料、設備及建築構配件的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質量問題,應當責令及時解決。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經省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和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核准,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負責。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併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有功者,應當予以獎勵。

用户有權就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組織查詢、投訴。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進行工程建設,不得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招標確定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工程業務,並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明確質量責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

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發包工程,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加強質量管理,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督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管理。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託監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明確工程質量等級要求和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並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降低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的交工報告,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初驗。經初驗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質量審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審核。

工程竣工後,按照有關規定需經竣工驗收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供應的建築材料、設備及建築構配件,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設備及建築構配件。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對本單位出具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籤、圖章、執業證章。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有關的問題;參加工程質量驗收。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本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減小可靠度;

(二)提供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狀況資料,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三)設計的深度符合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配套,細部節點交代明確,標註説明清晰、完整;

(四)註明選用材料、設備、建築構配件的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並提出質量要求,但不是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勘察、設計文件按照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批。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向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築以及採用新工藝、新技術、結構複雜工程的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落實設計意圖,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