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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999年3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下面是管理條例的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政府監督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自治區鼓勵實行科學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和建築材料質量認證制度。

自治區鼓勵創建優質工程,提倡優質優價。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自治區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盟市旗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監督和指導。

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專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經考核合格發給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和行政執法證書,憑證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對建設工程質量以及施工現場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督,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

(一)開工前,審查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是否與承接任務相符,審查設計文件籤審是否符合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以抽查為主的方式檢查施工質量,重點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隱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安裝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發現影響工程質量的情況時,可以採取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強制措施;

(三)竣工後,按照國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對申報竣工的工程進行質量核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申請質量核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勘察設計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二)經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資料、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以及使用説明書;

(四)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工程質量核驗條件。

第十二條 未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付竣工驗收,有關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必須經自治區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並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和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進行檢測試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對出具的檢測、試驗報告負責。

  第三章 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管理。

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質量要求和違約責任。

建設單位在進行設有煤氣、有線電視、通訊管線、供電、供熱、消防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時,應當將配套設施的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涉及建築主體工程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和不合理縮短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不具備工程質量管理能力和按照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直接管轄範圍內搞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在開工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當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合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工程質量,並申請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供應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技術標準,並承擔主要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對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並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遵守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性質以及委託監理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配備與監理業務相適應的工程監理人員,並進駐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工程項目監理計劃和監理實施方案,明確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和監理措施,在監理前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理。對隱蔽工程和重要的工程部位必須按規定實行旁站監理,並審籤驗收記錄。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質量證明進行審核,參加和監督施工單位的檢驗,並做簽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從工程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設計任務書以及合同進行勘察、設計,並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範和合同的規定。勘察文件應當評價準確,技術指標數據可靠完整;設計文件深度應當符合相應設計階段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並負責設計交底;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質量核驗;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並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六條 對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築以及採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並在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