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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合同約定違約金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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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都會對違約行為進行約束,違約金是對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進行懲罰的約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材合同約定違約金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建材合同約定違約金知識要點

  一、違約責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責任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違約金的約定又是違約責任的重中之重,沒有約定違約金,一旦對方違約,即使通過訴訟討回了欠款,也可能因為拖欠時間太長、資金成本過高等因素導致虧損。

鑑於違約金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可以適當高於實際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更加需要掌握技巧,約定過高,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約定過低,自己又吃虧,合理約定才能確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為什麼一定要約定違約金,且約定不宜過於簡略,一筆帶過?

在我們長期以來處理建設工程及建材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經常會發現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是這樣的:“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違約,則另一方根據法律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或按合同法執行。”

這樣的約定,對於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損失的彌補是不夠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違約,違約方當然必須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這是法定義務,無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反覆約定。但到底應當如何具體賠償、如何計算經濟損失、一旦涉及糾紛和違約什麼樣的損失才能為法院認可?這些最重要的問題僅僅依靠《合同法》的規定遠遠不夠,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此外,如前文所述的這種過於簡略的約定方式很可能讓不誠信的合同對方心存僥倖,認為違約成本不高,涉訴後又因為舉證困難,導致守約方反而吃了虧。因此適當的約定違約金可以大大增加合同對方的.違約風險,反而可以促使各方守約。

  三、如何約定違約金,才能最大程度保護自身利益?

我們舉一案例予以説明:

某大型建材企業使用的買賣合同(採購合同)範本中關於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種情況: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

第二種情況:乙方在合同付款期限內延期付款的,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種情況:乙方在合同付款期限內延期付款5-10天(含10天)的,則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20萬(或者50%);

第四種情況:乙方在合同付款期限內延期付款的,每延遲一天處該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

實際履行過程中,乙方(建材採購方)拖延50萬貨款,超過3個月,甲方(建材商)訴至法院,訴訟持續6個月後判決生效。

  各情形違約金的支付的計算如下:

第一種情況:甲方(建材商)沒有在合同約定明確的違約金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那麼,當乙方延期付款,除了貨款以外,甲方如要想對違約方索賠,那麼,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理,甲方首先要證明自己確實受到了經濟損失,其次還應證明自己的經濟損失是因為對方的違約而導致的,再次甲方還應計算出自己受到經濟損害的具體數額,該數額必須用貨幣價值來反映。滿足以上三個方面,他才可以向法院主張違約方的承擔違約責任,實踐中要滿足這些條件,需要大量工作,一般來説不可能計算完全。而在法庭上,往往還要面對違約方的質證和抗辯,最後法庭如何認定還存在很大問題,一般來説,未經約定也無法舉證實際直接損失的話,法院最多會支持相當於銀行貸款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甚至不予支持。

第二種情況:這是常見的約定,但是實際跟第一種情況並沒有實際區別,執行起來一般法院最多會支持相當於銀行貸款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甚至不予支持。

第三種情況:甲乙雙方有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違約金也有明確的數額,當乙方延期付款10天,甲方可追究乙方違約責任,但是10天即計算20萬元違約金(或者50%違約金)的約定方法可能過高,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能會被法院予以調整,加上逾期時間較長,訴訟期間更長等因素,最終判決的結果可能不盡如人意。

第四種情況:甲乙雙方有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且根據日期計算違約的方式對於甲方(建材商)而言是比較有利的,雖然逾期付款時間和訴訟期間均較長,但是計算出來的違約金也較高,對於長期欠款而言的最為合算的,而且這種約定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判決後可以以此為標準雙倍計算逾期不履行判決的遲延履行金。但本情況也可能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是每日1%的約定過高,可能會被法院調整,第二是如果逾期時間較短,則違約金較低,不易對合同對方心理造成足夠的壓力,相比第三中情況,容易導致短期違約。

簡而言之,第一、二種情況的約定肯定是不利於自我保護的,第三、四種約定的取捨則要視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