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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財務總監法律風險管理

財務總監作為公司財務方面的總負責人,他既擁有所有者賦予的代表其對公司進行財務方面監督與控制的職能,也有協助公司管理者(總經理)參與經營管理職能,同時還兼有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職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財務總監法律風險管理,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2017年最新財務總監法律風險管理

  一、財務總監在公司治理中的多重身份是其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源

財務總監作為公司財務方面的總負責人,他既擁有所有者賦予的代表其對公司進行財務方面監督與控制的職能,也有協助公司管理者(總經理)參與經營管理職能,同時還兼有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職能。從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論及實踐來看,財務總監本身具有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雙重身份。

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財務總監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高管,財務總監需要根據公司設定的經營目標,統籌財務核算與財務資源,接受董事會和總經理的領導,實施財務戰略管理。也就是説,對某一具體財務上的問題,例如資金的調劑,税務的安排,如果公司總經理或者董事會做出了一個與法律不符的決策,財務總監可能會有自己獨立的判斷並提出反對意見。但如果不能得到總經理及董事會的認可,這樣的一個違法的操作就將實際進行下去(除非財務總監主動辭職),從而引發自身的法律風險。

其次,財務總監具有外部治理角色。這主要是對資本市場履行充分、真實、及時披露的義務,遵守監管部門的法規和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地在加重財務總監的法律責任,無論是美國的薩班斯法案,還是中國證監會等管理部門,要求財務總監必須保證內部控制運行具有完整的記錄,必須負責監測財務報告的加工過程,並在公開披露的各項財務數據上承擔幾乎與總經理同等的法律責任。稍有不慎,但會捲入法律風險。

不可否認的是,財務總監在公司治理上的雙重身份經常存在着立場上的衝突。公司同利益相關訴求者之間的分歧以及不同利益關係人的不同訴求,令財務總監面臨潛在衝突的任務,從而導致職責超載。這種情形下將引起代理衝突,從而導致成本轉移效應。在這種情形下,財務總監要麼與總經理合謀,利用高管身份與總經理進行利益交換;要麼就只能獨立地出具非常透明的意見,“損害”大股東(被代理人)的利益。鮮有高明的財務總監能夠遊走於二者之間,例如,財務總監收到總經理的不正當要求後,可以向董事會彙報,然後在維護公司利益與“違反”股東利益甚至違反法律之間做出恰當的平衡。這更多地依賴於財務總監的處理藝術,而非科學。

  二、財務總監的民事責任風險

2007年,上海某公司董事長決定將公司閒散資金約二億元投資炒股,這已經超過了董事會對其的授權。財務總監明知此種行為需要董事會授權批准,但在未向董事會彙報的情形下,根據董事長的安排,調動公司資金進入股市,結果虧損7000餘萬元。公司其他股東為此提起派生訴訟,要求判令公司董事長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財務總監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董事長挪用公司資金,超越了其權限,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財務總監作為公司高管,負有忠實與勤勉義務,配合董事長違規操作,對公司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與勤勉義務來源於《公司法》第148條的規定。

所謂“忠實義務”,是指高管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所承擔的以公司利益作為自已行為和行動的最高準則,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義務。直白地説,就是公司高管不得有貪心,不得為自己和為別人謀取不當利益。所謂“勤勉義務”,就是要求公司高管在處理公司事務時能像處理個人事務時那麼認真和盡力,或者説高管必須以一個謹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財產。

作為公司特殊的高級管理人員,總監在公司內控環節中處於核心地位。財務總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制約,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總監還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監管條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約束。我國《公司法》對財務總監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了清晰表述,第150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3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我國公司法作了詳盡的列舉式描述,但對於勤勉義務則表述得相當概括,這個司法實踐帶來難題。根據司法實踐,財務總監是否履行勤勉義務應從以下方面來判斷:履行職務時是善意的,從一個普通人的審慎地位出發,合理地認為其行為是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且盡到了與其知識、經驗相匹配的注意義務,這就是盡了勤勉義務;而不履行職責,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採取放任或者漠不關心的態度則違反了其勤勉義務。

就財務總監來説,當其未盡到勤勉義務時,將要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如果其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則還要對公司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13條、第14條更進一步明確,如果作為公司高管的財務總監未盡勤勉義務,還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

  三、財務總監的刑事責任風險

違反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財務總監不但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民事風險,而且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涉及與財務總監職業性相關的刑事責任的罪名有: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妨礙清算罪,逃税罪。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總監涉及的罪名還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等。

這裏必須多一嘴: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只適用於實行實繳制的公司,詳情請回復158,查看立法機關法律解釋詳情。

下面以一些案例作出説明:

案例:真功夫財務總監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及抽逃出資案

在真功夫原董事長蔡達標涉嫌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及抽逃出資罪的刑事訴訟中,真功夫的原財務總監洪人剛被指控為共同犯罪。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間,蔡達標指示財務總監洪人剛通過虛構合同,轉走真功夫500萬元,套現後轉入蔡達標個人銀行賬號使用,公訴機關認為二人共同構成職務侵佔罪;在2009年9月間,蔡達標指示洪人剛等人,虛構開發等項目支出,以預付款方式挪用公司資金共800萬元且佔用時間超過3個月,公訴機關指控二人共同構成挪用資金罪;2009年8月,蔡達標為使東莞某創業投資公司增資到3010萬元,利用該公司向銀行貸款,在同年8月24日使該公司第一次成功增資至1510萬元後,即指示財務總監洪人剛將該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1500萬元抽逃至深圳某公司,套現後存入蔡達標私人賬户,後再由蔡達標投入東莞某創業投資公司進行第二次增資,使該公司註冊資本達3010萬元,公訴機關指控二人共同構成抽逃出資罪。

案例:岳陽恆立(000622)財務總監挪用資金案

案情:中國證監會查明,2002、2003年度,公司採取虛增其他業務收入、虛增租賃收入、少計費用、少結轉完工產品成本等方式,虛增收入,虛增利潤。對於披露虛假信息的年報,公司財務總監劉幫智在2002年、2003年年報上簽字確認,對上述違法違規事實應承擔相應責任;大股東挪用公司資金1.06億元,其中財務總監劉幫智簽字同意劃轉500萬元,其他均在無人簽字的情況下劉幫智予以支付;劉幫智虛報發票4萬元。

處罰:中國證監會對劉幫智公開譴責。2005 年4月5日,劉幫智因涉嫌挪用資金於被岳陽市公安機關予以刑事拘留。因舊公司法和刑法均未設定挪用公司資金罪,最終,劉幫智因虛報發票貪腐4萬元被判刑期3年,緩期3年執行。

案例:明星電力(600101)財務總監趙麗萍挪用資金、職務侵佔、合同詐騙案

案情:明星電力董事長周益明授意財務總趙麗萍監通過設立異地子公司搭建掏空上市公司的平台,佔用和拆借異地子公司資金7億多元;虛構貿易交易,從上市公司套走1.48億元資金; 利用明星電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銀行擔保,偽造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利用上市公司為其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累計達5億多元;上述行為導致上市公司遭受巨大損失。

處罰:公安機關以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佔、合同詐騙等罪名於2005年底依法逮捕了公司董事長周益明以及財務總監趙麗萍。

或許入獄的財務總監會感覺很委屈,因為幾乎所有的逃税、抽逃註冊資本、挪用資金等均是老闆授意,自己只是一個執行者而已。這屬於認識上的誤區,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免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比如説,出於逃税的目的,總經理授意少列收入或者虛列支出,財務總監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下,則會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或過失,從而構成共同犯罪。

  四、財務總監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增強法律風險意識

財務總監應當意識到,作為公司高管,其不但要對公司及公司股東承擔責任,而且應對利益相關者(如債權人)承擔責任。財務總監有責任監督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財務信息的生產過程,有責任保證企業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可靠性。當違反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與勤勉義務時,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掌握專業技能

根據前文,財務總監承擔法律責任大多體現在資金調動、款項支付以及税務處理等方面。為此,財務總監除了要具備相應的財務知識以外,相關的法律技術也要初步掌握,必要時尋求公司法律顧問的支持。下面以幾個案例做出説明。

(1)關於母子公司的資金拆借

在一個集團性企業中,母子公司之間往往資金拆借頻繁。在一個正常經營的公司中,這不會出現什麼問題,但是一旦公司經營不善,內部人或者債權人向司法機關舉報,往往構成抽逃公司註冊資本罪或挪用公司資金罪,財務總監自然難逃其咎。

根據司法實踐,具備下述法律要件的母子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可以避免抽逃註冊資本或挪用資金的法律風險:

i.母子公司之間簽署書面的借款協議且利率不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ii.通過銀行委託貸款;

iii.股東會決議全體通過。

因此,在關聯公司向本公司進行資金拆借時,財務總監應要求管理層備妥相關法律文件。

(2)關於信息披露

筆者擔任一家擬IPO公司的法律顧問,目前正處於排隊階段。2011年度,該公司實現利潤3200餘萬元,但是,該利潤總額中含有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600餘萬元,而且該筆長期股權投資乃是因歷史原因替一自然人代持。財務總監為此猶豫不已,如果如實披露,公司利潤將減少18%,公司IPO可能會存在問題,如果不披露,自己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我們給出的建議是,要麼完全披露而將長期股權投資核銷,要麼通過一系列的運作使公司真正持有該等股權。最終通過一系列的股權置換方式解決了該等問題,雖然未披露,但是由於永久性地解決了權益的歸屬問題,所以財務總監不致於會受到處罰。

(3)關於税務處理

依法納税是每個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在公司並無税務總監的情形下,財務總監實際上還承擔着税務總監的職能。每個企業家都想少繳税金,但應省之有道,通過有理有據的操作合法避税,而決不能簡單粗暴地通過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還減少税負。財務總監必要時可尋求註冊税務師或者税務律師的幫助。

健全財務流程及制度

完整健全的財務制度可以抵禦許多職業風險,是財務總監的一道有效防火牆。財務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授權制度,一個良好的授權制度是財務總監拒絕總經理違法行為的殺手鐗。為此,財務總監應要求董事會給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出具明確的書面授權,即哪些事情是財務總監可以做的,哪些是財務總監可以拒絕的。一旦財務總監拒絕總經理的不合理的要求而受到解僱,這些資料可以成為其勝訴的關鍵性證據,從而可以極大地維護其合法權益。作為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人物,財務總監的安全受到首席執行官的影響很大,財務總監決不可以為了保全自己的職位或者希望得到什麼不該得到的利益而將法律與職業道德束之高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