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培訓 > 公務員

行測常識之基本法律常識彙總

公務員2.66W

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部分十分注重對法律知識的考查,近年來,命題者更加註重對新頒佈法律知識點的測查。基於這種命題趨勢,考生在進行備考時,要提高複習的針對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考點的基礎上還要關注新頒佈的法律。本文小編總結了一些重要的、基礎性的、入門性質的法律知識,供大家記 憶分享。

行測常識之基本法律常識彙總

  (一)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沒有合法根據。

  (二)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三)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一經承諾並送達於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於佔有的公信力,旨在維護交易安全。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六)行政複議機關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七)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

緊急避險是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採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損害的行為。

  (八)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