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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測常識關於物與物分類的答題技巧

公務員1.19W

導語:行測,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英文名Administrative Aptitude Test,簡稱AAT)的簡稱,它和智力測驗一樣,屬於心理測驗的範疇。它用來測試應試者與擬任職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和能力,是考查應試者從事公務員工作所必須具備的一般潛能的一種職業能力測試。行政能力測試是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共筆試的一門,也是其中難度較大的一項。

行測常識關於物與物分類的答題技巧

  (―)物的概念與特徵

1.物的概念。物,指存在於人體之外,人力所能支配,並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及自然力。

2.特徵。可成為物權客體的物須具備以下五個特徵(前四個特徵為民法上物的共同特徵,最後一個特徵為物權客體獨有的特徵):

(1)非人格性。人的身體或者身體的組成部分,不是物。強調三點:①固定於(即:不能自由拆卸)身體中的假肢、義眼、假牙,是身體的組成部分,不是物。②身體的部分若與身體分離(如抽取的血液、切割的器官),則為物(動產),由身體的主人當然取得所有權,適用物權法的一般規則,可以讓與或拋棄所有權。③屍體也是物,構成遺產,由繼承人共同共有。但為特殊的物,僅能用於殯葬、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

(2)原則上為有體物。所謂有體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質形體,佔據一定空間,能為人所感覺到的物(如:鐵、水、液化氣)。電、熱、聲、光、空間、電磁頻譜、場、能等自然力,以在法律上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為限,視為物。

(3)人力所能支配。日月星辰雖為有體物,但人力不能支配,僅為物理意義上的物,非法律上的物(所以,在當前技術水平下,月球的土地不是物,出賣月球土地的合同是無效的)。

(4)具有獨立性,且能滿足生產、生活需要。強調三點:①物的重要成分,不具有獨立性,不能視為法律上的物,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詳後)。②雖具獨立性,但不能獨立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也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如,一滴水、一粒米。但是,若這一滴水是“重

水”,這一粒米是畝產萬斤糧的良種,那就不同了)。③是否具有經濟價值,不是物的要素。只要能獨立滿足人類的需要,即使其價值甚低乃至為零,亦不妨成為法律上的物(例如親朋的書信、先人的遺物)。

(5)原則上為特定物(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特定物是指具有單獨的特徵,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果物不能特定或者尚不存在,則物權人難以或者無從加以支配,一般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須注意:《物權法》第181條規定的動產浮動抵押屬於例外,動產浮動抵押權成立時,不要求客體特定;但是,動產浮動抵押權行使時,要求客體特定(規定在《物權法》第196條),這樣動產浮動抵押權在總體上並未越出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二)物的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

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組成部分。分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在一個物之相互結合的各個部分中,非經毀損或者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為該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樑、房屋的牆磚、汽車上的油漆、書的封面。須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離原則”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經濟功能作為區分標準。例如:汽車中的發動機對於汽車十分重要,但將發動機卸下後,無論發動機還是車體的性質均未變更(亦未被損壞),所以發動機僅為汽車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車外殼上的油漆對於汽車談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變更油漆的性質就不能將油漆從汽車上分離開,所以汽車外殼上的油漆屬於汽車的重要成分。

(2)非重要成分。一個物之相互結合的各個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構成部分,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動門窗、汽車音響、汽車的發動機、汽車的輪胎。

2.區分的意義。 ①在一物一權原則下,一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該物之外,成為另一 個物權的客體。換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物的重要成分與該物具有相同 的物權歸厲!相同的物權法命運(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論基礎之所在)!②恰成對照的是,儘管非重要成分常常與其所處的物具有相同的物權歸屬。但是,在例外情形下,一個物的非重要成分卻可以越出該物之外,成為另一個物權的`客體,從而與其所處的物具有不同的物權歸屬。

例1甲的汽車發生車禍後,甲竊取乙的油漆給汽車重新作了油漆,又竊取丙的汽車輪胎裝在自己車上。①問題:乙能否就被盜油漆對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答案:不能。原因:甲將乙的油漆塗到汽車上後,油漆成為汽車的重要成分。汽車上的油漆必須與汽車具有相同的物權歸屬。汽車上的油漆不能繼續成為乙之所有權的客體。法律評價的結論是,乙對被盜油漆的所有權因附合而消滅,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後的汽車)的所有權,乙只能對甲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能對甲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②問題:丙能否就被盜輪胎對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答案:能。原因:甲將丙的輪胎安裝到汽車上後,輪胎僅為汽車(車是一個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輪胎可以越出汽車之外繼續成為另一所有權的客體,故丙依然對輪胎享有所有權(輪胎不發生附合),丙可對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例2甲的汽車需要大修。甲向乙購買3桶油漆,約定:“甲支付全部價款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權。”甲又向丙購買一發動機,約定:“甲支付全部價款前,丙保留髮動機的所有權。”油漆、發動機交付後,甲將汽車油漆,更換了發動機,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約定的價款。①問題:乙能否就所售油漆向甲主張取回權(《買賣合同解釋》第35條)?答案:不能。原因:油漆成為汽車的重要成分,發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權因此消滅。②問題:丙能否就所售發動機對甲主張取回權?答案:能。原因:發動機為汽車的非重要成分,不發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車所有權不因此消滅。若甲不按照約定支付發動機的價款,丙可行使取回權,取回發動機。

3.物的成分於分離後所取得之物的所有權歸屬。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於分離後(無論分離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個獨立的物,當然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其所有權的歸屬依照下列規則確定:

(1)若為天然孳息,適用《物權法》第116條。

(2)若非天然孳息:①原則上,由所從分離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權;②例外,屬於無主動產(例如河灘上的小石頭)。

例3甲建造房屋時,擅取乙的5根木材作為房屋的屋樑,房屋建好後乙才發現。半年後,甲的房屋被汽車撞倒,乙立即在廢墟中找到並取回當初被甲擅取的5裉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樑後,成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對5根木材的所有權因附合而消滅,乙不能對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②甲的房屋倒塌後,5根木材成為獨立物,但其所有權仍歸甲所有(《物權法》對此未設明文,前述結論為通説觀點),故甲可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乙返還這5根木材。

  典型試題

潘某與劉某相約出遊,潘某在長江邊拾得一塊奇石,愛不釋手,擬帶回家。劉某説, 《物權法》規定河流屬於國家所有,這一行為可能屬於侵佔國家財產。關於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權,下列哪一説法是正確的?(11年.卷三.9題一D)

A.不能,因為石頭是河流的成分,長江屬於國家所有,石頭從河流中分離後仍然屬於國家財產

B.可以,因為即使長江屬於國家所有,但石頭是獨立物,經有關部門許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權

C.不能,因為即使石頭是獨立物,但長江屬於國家所有,石頭也屬於國家財產

D.可以,因為即使長江屬於國家所有,但石頭是獨立物、無主物,依先佔的習慣可以取得其所有權

[答案解析]①與土地分離後,河灘上的小石頭成為一個獨立的物(不再是成分)。②它不是孳息,不適用《物權法》第II6條。③其屬於無主動產,潘某可基於先佔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