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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開放對中國通用航空法規要求

中國的航空工業的發展水平與世界先進水平依然存在極大的差距。低空開放後,隨着通用航空器需求的增加,大批國外航空器製造企業必將搶佔中國市場,本土的航空器製造商將會徹底喪失市場份額。那麼,就要需要一些法規約束,下文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低空開放對中國通用航空法規要求,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低空開放對中國通用航空法規要求

  (一)中國的通用民航法規

中國通用民航法規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即《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是中國在2003年1月10日頒佈的第一部有關通用航空方面的飛行管理條例。其明確規定了通用航空的界定範圍,其中第三條指出:“本條例所稱通用航空,是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築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衞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遊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是2007年1月25日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的,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通用航空的行業管理,促進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發展。其中第五條將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項目劃分為以下三類:“(一)甲類陸上石油服務、海上石油服務、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航空探礦、空中游覽、公務飛行、私用或商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直升機引航作業、航空器代管業務、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二)乙類航空攝影、空中廣告、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三)丙類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衞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上述三類未包含的經營項目的類別,由民航總局確定。搶險救災,不受上述三類項目的劃分限制,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

這兩部規章都只是簡單規定了通用航空的大體框架和相應的行政手續流程,沒有對通用航空器的飛行空域和分類標準有明確的描述,對通用航空器駕駛員的培訓也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

在通用航空器數量較少時,這兩部規章可以起到臨時約束的作用,但隨着低空開發和通用航空器數量的增加,在空域的使用上必然會出現各種衝突,甚至會出現不法分子利用通用航空器進行恐怖襲擊的事件。因此,建立一個健全的通用航空器法律法規體系變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二)美國的通用民航法規

美國是世界航空業的領軍者,在通用民航領域,更是佔據了全球通用民航市場的大半壁江山。美國擁有全世界最健全的航空法規體系,既擁有美國政府在戰略和政策上的支持,又擁有細緻具體的法規條款,涵蓋了通用航空器的運營標準、機場使用和飛行員培訓等諸多方面。因此,在法規的制定方面,美國有許多方面值得借鑑。

美國的《1938年民用航空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綜合性航空法,它確立了現代航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隨着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航空運輸開始成為大眾化的出行手段。為了應對複雜的航空運營環境,《1958年聯邦航空法》應運而生。隨後美國政府又頒佈了《1977年航空貨運放松管制法》,並漸漸形成了美國現行的航空法律體系。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五個部分:

(1)聯邦航空法;

(2)其它與航空業有關的專門立法;

(3)適用於航空業的其他法律;

(4)美國參加的國際航空公約;

(5)依照以上四種法律的法院判例和行政決定。

美國的通用航空法律體系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它幾乎涵蓋了通用航空領域的各個部分,對每一種航空器的定義和規定都具有唯一性。

例如,美國通用航空法律體系中對於自制超輕型航空器的定義:

(1)自制航空器必須取得符合聯邦航空法規的適航證;

(2)必須符合聯邦航空法規103部超輕型航空器的`標準;

(3)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497磅,並經過試驗飛行協會(EAA)的認證;

(4)達到以上要求的業餘者自制的超輕型航空器,都將被稱為“航空器”。

美國通用航空法律體系是一個不斷更新的系統,例如FAA會根據技術的發展而不斷修改自制超輕型航空器的相關法規,包括它的設計標準、飛行範圍和申請程序等。總之,美國的通用航空法律體系是詳細的,它將條款約束到每一個細節。面對223000架規模的通用航空器運行環境,一套完善的通用航空法律體系是重要的。

  通用航空法規的改善方向

  (一)空域的規範化使用

低空開放之後,大量私人通用航空器會進入中國市場,空域使用的規範化問題會變得愈加重要。長期以來,中國10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一直被用於軍事訓練。從中國國家空域技術重點實驗室得到的數據是,中國目前實際可用空域面積為998.50萬平方公里。其中,民航日常使用空域面積319.53萬平方公里,佔32%;軍航日常使用空域234.72萬平方公里,佔23.51%。

眾所周知,軍航很多訓練科目都需要在10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進行。如果大量的小型通用航空器進入低空空域,很容易與軍用飛機發生衝突。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系統的通用航空器空域使用規範條例,嚴格限定通用航空器的飛行範圍。同時,建立有“彈性”的空域邊界,運用行政化的手段,避免因低空開放而造成的事故率提升。

  (二)通用航空器的標準劃分

我國現有的《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只根據通用航空器的使用類別進行了分類,並沒有一套標準的航空器參數分類體系。與此相比,美國FAA則根據通用航空器的起飛重量、發動機和機翼類型對其進行了嚴格的分類。隨着通用航空器數量的增多,其種類也會不斷增加,每種航空器因自身性能的不同,需要與之相對應的法規標準進行約束。因此,需要參考美國的通用航空器分類標準,並結合中國的實際國情,建立一套標準化的通用航空器分類標準。

  (三)國產通用航空器的補貼法案

中國的航空工業的發展水平與世界先進水平依然存在極大的差距。低空開放後,隨着通用航空器需求的增加,大批國外航空器製造企業必將搶佔中國市場,本土的航空器製造商將會徹底喪失市場份額。這種情況對中國剛剛起步的航空製造業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利於其發展的。因此,國家需要制定相關的補貼法案,對中國的通用航空器製造商進行退税補貼。同時,在政府的通用航空器採購計劃中,應優先選擇國產通用航空器,並鼓勵個人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