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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運滯期費的支付

滯期費是由於船方的工作延誤所產生的費用,和船東有關。 延遲費是由於港方或貨運操作人延誤所產生的費用,和租家貨運代理有關。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海運滯期費支付的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

關於海運滯期費的支付

  海運滯期費支付有什麼時間約束

通常租約中訂入的時間,比如在卸貨後30天,船方提供裝卸事實文件,然後雙方結算速遣費與滯期費,這樣即使船舶在幾天內卸完,滯期費也要待30多天後才能給。因給付時間尚未到,也不存在可以去留置貨物來追討裝卸港滯期費。但如果租約中沒有講明,那就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一般是在裝、卸貨工作各自完成後。而一般説來,裝港的滯期費也不必去等待卸完貨,在裝港如已產生了巨大的滯期費,可以馬上追討,只要有“比如在金康租約第8條”的文字,説明租家本身要負責裝港滯期費。但沒有如此寫明,而租約光是有一條責任終止及留置權條款,租家不必先負責裝港滯期費,必須由船東在卸港留置貨,向收貨人追討。如果滯期費計算方式是“共用”,則裝卸只算一次,所有滯期費的計算更要待卸完貨才能算。

對租家最不利的是最新1994年金康的範本格式,它的第7條也是規定滯期費每天支付,但它更規定了租家在收到船東的付款要求96小時之後尚未支付,船東可以撤船並可以索賠。這會在裝港發生,船等貨時,裝貨時間一過,很快出發票要滯期費,每天可出一張發票,96小時一到,尚未見錢,船東在市場漲時就可以撤船。如果租家堅持要用這艘船,船東可以乘機敲一筆,不只是付清滯期費這麼簡單。這與NYPE要租家準時付租金後果一樣,但租金明確,較少爭議,而滯期費的爭議可大了,比如租家認為較早準備就緒通知書無效,裝貨時間未開始,更不用説船已進入滯期了。但在金康1994第7條下,加上運費上漲又非要這船不可,租家往往只可先付錢,頂多是“抗議下”,以防止船東有藉口撤船。當然對船家來説,這種情況也只出現在裝港,在卸港因船東有提單的約束,往往除了留置貨外也不會去撤船,所以租家不必太怕,連爭議滯期多少的膽量也沒有。整個做法與心態,實與期租在NYPE未準時付足租金,但少付是否有爭議,船東該否考慮撤船一樣。

  剩餘運費的結算時間

現在常有的做法是同意付一部分運費,剩下來的與速遣費/滯期費一起在卸完貨後結算。這剩下來的運費,通常是5%或10%。一個原因是留下這些錢以保障有速遣費時租家手上有權留下,但這是説不過去的,因今天速遣情況不多,裝卸都是速遣的情況就更少了,往往是一頭速遣,另一頭有滯期,兩頭對衝就正好抵消了。對船東極危險的是,已有一個案例在英國上訴法院判下來,説在此條款下,一天滯期費有糾紛,沒法結算,該付剩餘運費的一天就尚未到達。但雙方對滯期費有爭執,官司打了18年才完結,之後的`問題是,餘下的運費什麼時候付?是18年前還是18年後?在這段時間裏,光是利息已翻了好幾翻。照説,既有滯期費多少的爭執,從商業公道來説租家早該付清剩餘運費。此案中的滯期費結算時間是太長了一些,這就不該去用“合理時間”來代替租約定明的時間,所以上訴法院判剩餘運費要在18年後滯期費判定下來後才需支付。上述法院在此案中忠告船東,以後要用另一條款説明“餘下的運費將在速遣費/滯期費結算後或卸貨後X月的任一較早日期支付”。

  速遣費

如果船東給租家10天的裝貨時間,結果租家5天就裝完了,那麼船東就會對租家表示感謝,但不存在欠租傢什麼,因為租家在10天內裝完貨是他根據合約應該履行的義務。很多時候,船東為了促進船舶週轉,往往會在合約中訂入速遣費條款,一般是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船家只有在合約中定明速遣費時才能拿到。如果未寫明,租家於固定裝卸時間完結前做了裝卸工作,也只是替船東做了好事,船東除了感激你之外就不用給錢了。而滯期費則不必寫明,只要違約就可索賠,只是不寫明金額時,船東索賠滯期損失,證明起來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