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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員基礎知識輔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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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bys小編和大家分享部分關於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理的基礎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用,更多資料與信息請繼續關注應屆畢業生培訓網哦!

監理員基礎知識輔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1、《建築法》和《安全生產法》是構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的兩大基礎。

2、《建築法》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建築活動的部門法律,它的頒發施行強化了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築法》總計85條,通篇貫穿了質量安全問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影響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較為全面的規範。

3、《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與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發佈,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5、《建築法》主要規定了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及相應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6、《建築法》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築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將各種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制度。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佈,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8、《安全生產法》提供的四種監督途徑:工會民主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公眾舉報監督和社區服務監督。

9、《刑法》中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139條後增加的一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於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詳細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和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時尚監督管理的責任等。

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應承擔的安全責任:(1)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 (2)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事故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 (3)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行標準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偉三年。

1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4、事故等級劃分:(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末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16、《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就當遵守該條例。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該條例。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17、《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於1999年施行。標準分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三寶”及“四口”防護、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塔吊、起重吊裝和施工機具等十個分項158個子項。

標準的每個分項的評分均採用百分制。滿分100分。凡是有保證項目的分項,其保證項目滿分為60分,其餘項目滿分為40分。為保證施工安全,當保證項目中有一個子項不得分或保證項目小計不足40分者,此分項評分表不得分。

18、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1)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2)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3)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9、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上面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20、施工現場應按工程項目大小配備專(兼)職安全人員。可按建築面積1萬平米以下的工地至少有1名專職人員;1萬平米以上的工地設2-3名專職人員;5萬平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專業組成安全管理組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2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列》第25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等高架設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

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具備的條件:(1)年滿18週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2)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得疾病和生理缺陷。(3)國中及以上學歷。(4)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的從業:用人單位對於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於3個月的實習操作。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並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複核手續。延期複核合格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

22、《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規定: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i、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並處以5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2)未按照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的;

(3)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23、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1)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義務消防對,人數不少於施工總人員的10%。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和木、機具間等每25平米配備一隻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的、種類合適的滅火器。(3)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米,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米;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4)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於2米,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於10米。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5)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24、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範圍: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

25、《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於2007年1月1日施行。建築施工企業以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標準為: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為2%;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通信工程等為1%。

26、臨時設施的種類:(1)辦公設施:包括辦公室、會議室、保衞傳達室;(2)生活設施:包括宿舍、食堂、廁所、淋浴室、閲覽娛樂室、衞生保健室;(3)生產設施:包括材料倉庫、防護棚、加工棚、操作棚;(4)輔助設施:包括道路、現場排水設施、圍牆、大門、供水處、吸煙處。

27、施工落物安全距離:建築高度2-5米,墜落半徑為2米;高度30米,墜落半徑為5米。 防護棚最上材料強度應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靜荷載,也可採用50mm厚木板架設或採用兩層竹笆,上下竹笆層間距離應不小於600mm。

28、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安全色分為紅、黃、藍、綠四種顏色,分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

29、施工階段安全監理的階段和監理內容:(1)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包括安全監理條款)(2)項目安全監理的準備工作:A、組建項目監理機構(統籌配置安全監理人員)、B、熟悉項目

特徵資料、項目建設條件、有關施工承包單位資料、C、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法規、規範標準、D、分析識別、評價項目施工危險源、E、編制項目安全監理規劃、F、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按規定單獨編制)、G、配備安全監理的檢測工具和有關安全管理資料文本。(3)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A、協助建設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書、B、督促建立、建全、施工現場安全保證體系;C、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D、審查分包單位安全資質和特種人員資格。(4)施工過程安全監理:A、督促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B、危險源施工的巡查監督;C、施工安全隱患的及時處理;D、施工安全設施、施工機械驗收的核查;E、組織參加現場安全檢查或安全會議;F、配合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安全事故原因;G、安全資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