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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實務常見錯誤(彙總)

國家審計準則規定要以控制審計質量為目標,以實質性控制為核心內容,全面審理審計項目實施全過程,逐步規範審理工作流程,明確審計質量標準,提高審理工作水平。下面整理了一些審計實務常見錯誤,供大家參考!

審計實務常見錯誤(彙總)

  一、審計程序方面(6條)

1、審計通知書送達時間不規範。有的審計項目審計通知書未提前三天送達,導致審計通知書送達時間與審計進點時間沒有三個工作日的間隔;甚至有的審計項目審計通知書與審計進點為同一時間,違反了審計法關於審計通知書提前三天送達的相關規定,埋下了程序不當的隱患。

2、審計承諾不規範。有的審計項目沒有被審計單位的承諾書;有的審計項目雖然有承諾書,但承諾的時間與進點時間不一致。違反了審計法規中關於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簽訂承諾書的規定,對審計結果類文書的出具及落實,增加了審計風險。

3、審計報告形成過程不規範。有的審計報告沒有徵求意見,就直接發文;有的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未以審計機關名義徵求意見;有的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沒有全體審計組成員簽名。

4、複核、審理制度執行不規範。有的審計項目複核、審理不規範,沒有具體的複核、審理意見;有的審計項目根本就沒有審理意見文書;有的是審計事項結束後,由審計人員自己事後補寫的複核、審理意見。

5、審計業務會議執行不規範。有的審計項目未按規定召開;有的項目根本就沒有召開審計業務會議;有的是審計事項結束後,由審計人員自己事後補寫的業務會議記錄。

6、不按審計流程辦事。有的先審計,再做方案;有的先出報告,後補底稿;結果整理補充底稿形成報告階段的時間,遠遠超過審計現場的實施時間。

  二、審計方案方面(5條)

1、有的審計方案不是在調查瞭解的基礎上編制的,而是套用其他項目的審計方案,使審計方案沒有操作性,流於形式。

2、有的審計方案中的審計目標不明確,審計重點不突出,更沒有根據審計重點細化具體審計事項,針對審計事項確定適當的應對措施,使審計方案對審計實施缺乏指導性。

3、有的審計方案沒有對審計組人員進行分工;有的審計方案對審計組人員分工模糊不清,不明確不細緻不具體;有的方案中的分工是一套,實際工作時又是一套。

4、有的審計方案仍在實行主審負責制,導致審計組長掛牌而不幹具體的審計工作。

5、有的項目隨意調整審計組成員而不相應調整審計方案,也不作出任何説明,使審計準則中關於審計方案的規定得不到執行。

  三、審計證據方面(3條)

1、取證不合法。有的取證單沒有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簽名蓋章或只蓋章沒有簽名;有的取證單審計人員簽名使用電子簽名而沒有手寫簽名;有的取證單隻有一名審計人員簽名,使取得的證據在充分性上存在風險

2、取證內容不嚴謹。有的證據材料中,其單項數據相加與彙總數據不一致;有的項目直接引用中介機構審計結果作為審計證據,並寫入了審計報告,使取得的證據在客觀性上存在風險。

3、採集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有的審計人員沒有記錄電子數據的採集和處理過程。

  四、審計記錄方面(10條)

1、有的項目沒有調查瞭解記錄。

2、有的'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彙總表填寫不正確、不完整;有的與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沒有索引。

3、有的審計方案中確定的事項沒有編制對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4、有的項目基本情況資料雖然取了證,但沒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5、有的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只填寫了違法違規事項,而沒有寫清楚來龍去脈及審計的步驟與方法,也沒有引用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6、有的審計工作底稿沒有複核人簽名,有的只有電子簽名,沒有手寫簽名。

7、有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在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後補編的。

8、有的審計工作底稿與取證單分離,不是把相關的取證單放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後面作附件。

9、有的審計組會議不規範。有的審計組會議只對查出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沒有按《國家審計準則》第131條規定對應審的事項進行討論。

10、審計業務會議記錄不規範。有的審計業務會議只有參會人員名單而未見任何會議情況的記錄;有的審計業務會議只提綱挈領地記錄了會議討論的內容,沒有參會人的發言記錄;有的項目根本就沒有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其會議記錄是複製的審計組會議記錄。

  五、審計結果類文書方面(6條)

1、審計評價不合規。有的審計評價不結合審計事項進行分析評價,隨便寫幾句大話空話套話,甚至還有假話;有的審計評價超出審計權限,甚至對政治活動、社會活動等與審計不相關的事項進行評價;有的審計評價照抄照搬被審計單位的總結經驗材料。

2、審計建議缺乏針對性、操作性。不是結合審計發現的問題、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有針對性、操作性、有效性的建議,同樣是隨便寫幾句大話空話套話,甚至還有外行話

3、違法違規行為事實表述不清,數據不準,審計定性不準,如:有的項目是賬外賬、“小金庫”問題,但定性為資金掛往來,作調賬處理。

4、適用法律、法規不適當。有的引用法律法規張冠李戴,有的引用法律法規斷章取義,有的引用過時或作廢的法律法規。

5、有的審計項目對報告列舉的有些問題,既沒有作出處理意見,也沒有提出整改建議。

6、有的審計項目顛倒錯亂。先形成審計報告,再根據審計報告所列舉的內容,補寫審計筆錄、底稿、證據等審計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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