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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抵銷權的意義

導語:破產抵銷權,是指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破產債權人在破產人被宣告破產時,不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得不依破產程序,將其對破產人的債權和債務予以抵銷的權利。

企業破產抵銷權的意義

一般認為,抵銷具有擔保債權回收的作用。例如,銀行在對存款客户貸款時已經預見到,如客户到期不能還貸,則它可以以客户的存款抵還貸款,即通過抵銷而免除對客户的存款返還義務,從而使自己的貸款請求權得以滿足。這就是所謂“抵銷的擔保機能”。

在通常情況下,抵銷免除雙方的債務,雙方是同等受益的。也就是説,以抵銷的方法實現清償的結果,與雙方分別向對方履行給付的結果是一致的。但是在破產情況下,破產債權與破產財產由抵銷所受的利益是不均等的。因為,債權人通過破產清算獲得的清償是不足額的,而債務人財產向它的有清償能力的債務人獲得的清償則是足額的。所以,破產抵銷所實現的清償結果與各自分別清償的結果並不一致;前者有利於主張抵銷的債權人而不利於債務人財產,因而不利於全體破產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這種情況,導致少數國家的破產立法不允許破產抵銷。破產法第40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這表明我國破產法是承認破產抵銷權的。

  企業破產抵銷權的行使

破產抵銷權的行使,不僅關係到破產抵銷權人的利益,而且關係到破產財產及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應以管理人為對象,以意思表示為之

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應以抵銷的單方意思表示為之。這種意思表示,應向特定的對象作出。這一特定對象就是破產管理人。債權人向管理人提出破產抵銷的主張,經管理人承認,始發生抵銷的效果。具體説,①抵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示的,並且必須送達管理人。②抵銷的單方意思表示的生效雖不以管理人的同意為條件,但受到管理人否認的意思表示的阻卻。這種否認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例如,債權人作出抵銷的表示後,管理人對其發出履行債務的催告。這種催告意味着不承認此債務已經因抵銷而消滅。在這種情況下,該破產債權人可以以破產抵銷權作為拒絕履行的抗辯。由此引起的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應以債權申報為必要

破產抵銷是債權人行使權利的一種特殊方式。債權申報是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的必要條件。因此,債權人只有在申報債權以後,才取得受破產法保護的地位。只有取得了破產法上的受保護地位,才有權對債務人財產提出種種權利請求。

債權申報的重要意義之一,就是使所有對債務人財產提出的請求,都經過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和確認。通過這種集體審查程序,可以保證請求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從而防止利用虛假債權侵蝕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全體債權人利益的情況發生。因此,未依法申報的債權,其真實性、準確性未經過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的,不能主張抵銷。

標籤:企業破產 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