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財會相關 > 會計實賬

關於企業破產清算留抵税額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05]165號)規定:“一般納税人註銷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税額也不予以退税。”由於增值税是價外税,增值税留抵税額未納入企業會計損益核算,如果企業處於正常經營狀態,留抵税額實際上具有一定的“資產”特徵,可以減少其納税義務。但根據財税[2005]165號文件精神,企業清算時增值税留抵税額不能抵税,只能將其轉入存貨的成本。

關於企業破產清算留抵税額的處理

企業清算是處置資產、清償債務、投資者收回資本的過程,增值税留抵税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應交税費”科目核算,屬於“應交税費”的負數餘額。在企業註銷過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額處理主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企業清算時存貨和已抵扣進項税金的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

企業清算時應先進行資產評估、清查,對存貨和已抵扣進項税金的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應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需補繳增值税,調減增值税留抵税額。

  二是企業清算時仍有存貨和已抵扣進項税金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時,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在向股東分配剩餘存貨和已抵扣進項税金的固定資產前,需以銷售、抵頂債務方式處理存貨和已抵扣進項税金的固定資產時,可以用增值税銷項税金抵減留抵税額,留抵税額抵頂完畢的,需繳納增值税;留抵税金未抵減完畢並將存貨和已抵扣進項税金的固定資產作為剩餘財產向股東分配的,其留抵税金税務機關不再退税,鑑於留抵税額屬於“應交税費”的一項內容,應作為“負債清償損益”處理。應將其填入《企業清算所得税申報表填報説明》(國税函[2009]388號)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第9行“應交税費”中,並以此在清算申報表主表第二行“負債清償損益”中反映。

需要説明的是,儘管《企業清算所得税申報表》包括“清算税金及附加”項目,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指清算環節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税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項税金及其附加,企業清算環節繳納的.增值税無法在本企業抵扣,不再將其作為價外税,允許作為“清算税金及附加”處理。

三是企業清算時沒有存貨和已抵扣進項税金的固定資產,直接將剩餘財產向股東分配,税務機關對留抵税金不再退税,將其填入《企業清算所得税申報表填報説明》(國税函[2009]388號)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第九行“應交税費”。

綜上所述,企業在註銷清算時,應考慮好留抵進項税額的處理問題,否則可能出現少計“負債清償損益”,多繳清算企業所得税的情況,或者被税務部門追繳税款、滯納金以及受到税務行政處罰。

  拓展:新準則下職工福利費賬務處理

執行新準則取消了原“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服務相關的支出”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範圍核算。

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並撥繳工會。”和財政部財企[2008]34號有關規定企業不再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在成本費用中提取職工福利基金。而有關職工福利性質支出可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範圍內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對於由於執行新準則原有應付職工福利費的餘額的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明確:“(五)職工福利費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餘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