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培訓 > 土地代理人

土地登記代理人常見法律原則集錦

隨着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即將制定物權法,我國的土地權利制度建設已臨關鍵階段。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常見的法律原則,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登記代理人常見法律原則集錦

  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願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准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願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並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願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具體含義:

1、 當事人有依法進行某種活動或者不進行某種活動的自由,他人無權干涉。

2、 當事人有選擇行為相對人、行為內容與行為方式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

3、 當事人有權約定糾紛的解決條款。

  民法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經常實力或其他條件的平等。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的核心原則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體現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特點。

2、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支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充分根據自己的內心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3、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有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慶當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勞務,均應當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

4、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應當合乎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司法機關在行使裁判權的時候,也應當體現公平的觀念。

5、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去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誠信原則還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6、公序良俗原則:又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與社會或社會成員共同有關的利益。所謂社會公德,是指在一定社會裏佔有統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會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等方法來維持。

7、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一世民事權利的行使,均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否則即構成權利濫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權利的行使,原則上應當依照權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合權利的行使都應當有一定程序和範圍。如果權利的行使完全無視他人和社會利益,則違反了權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誠信原則的當然內容。

具體內容:

1、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不論其在民族、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經濟實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也不論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與否、是否有識別能力。

2、 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同一民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 民事權利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時,都可以依法實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要求他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樣,任何民事主體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的概念與特徵

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調整的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1.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

(1)作為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位平等;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價有償。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

(1)當事人主體平等;

(2)以特定人身利益為內容;

(3)與主體不可分割;

民法的作用

主要有三個方面;

1、民法是保障市場體制正常運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2、民法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

3、民法促進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