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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制度範本

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制度不知道怎麼下手?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行政單位的預算管理制度範本,提供給大家參考!

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奢侈浪費,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化,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開發區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財務機構

第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脱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經業務培訓考核後使用)。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現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虛假會計資料依然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户、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規定填製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製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5.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借予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謀取利益;

11.其他違法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根據開發區的實際情況,會計核算實行獨立會計核算和委派會計核算。盤龍鎮、袁家壩街道、下西壩街道、石龍街道設財政所,按照規範化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所建設的要求進行配備和設置;區辦公室、財政局、經濟商務發展局、建設環保局、人社局、社會事務管理局和市級部門駐區單位,配備會計、出納各一人實行獨立會計核算;招商引資局、投資服務局、黨羣工作部、監察審計局、綜合治理辦公室、三江辦促建辦公室、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安監局、棚改辦實行會計委派制,由區財政局負責委派。實行委派會計核算制的單位,根據單位人員配備情況今後可逐步實行獨立會計核算制。

第六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並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七條 盤龍鎮、袁家壩街道、下西壩街道、石龍街道發生的支出費用由經辦人填制報銷單據,財政所所長或出納審核票據的合法性、真實性,並加蓋審核章,單位行政負責人審批報銷。

第八條 委領導工作經費支出,由區辦公室負責結算。由經辦人填制報銷單據,區辦公室審核票據並加蓋審核章,委領導籤具屬實和姓名,辦公室主任審批後計入領導工作經費台賬。

第九條 機關各部門及駐區部門經費支出,由經辦人填制報銷單據,部門會計審核票據並加蓋審核章,部門負責人審批報銷。

第十條 鎮(街道)、區級各部門的非日常公務性的項目資金以及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工作經費的支出,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委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會計登記帳薄要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做到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二條 財務檔案管理。要根據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財務會計憑證、帳薄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定期整理,裝訂成冊或立卷後送檔案室存檔,妥善保管,嚴防失火、損壞、丟失。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變動,須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移交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填寫移交清冊,並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四章 財務監督

第十四條 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各行政事業單位實行監督管理,實行財務不定期監察和財務年度檢查以及例行審計等制度。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部門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

1.監督檢查各類資金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專款專用;監督檢查各部門財務會計基礎管理是否規範、財務會計制度和核算是否健全。

2.監督檢查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私設小金庫等情況。

3.監督檢查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奢侈浪費、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支三公經費、超編超標配置公務用車和辦公用房及其他設施。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單位主要負責人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嚴格按照預算法和財經紀律的.規定“專款專用”,公業務費分年度時間撥款,各類專款、項目資金分輕重緩急和工程實施的進度撥款。

第十八條 年度用款指標額度原則控制在開發區審定批准的額度內;應急、領導安排的特辦事項、省市重點專項工作年初未納入預算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單位向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根據領導批示精神,財政局對該書面報告事項進行審核,並提出所需資金的意見,批准後辦理指標追加到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指標及資金撥付,由各預算單位在網上申報資金用款計劃和所需資金的額度,財政局根據各部門網上申報的用款計劃和所需資金的額度進行指標審核,審核後由支付中心進行資金撥付,資金實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形成的資金缺口和債務,由單位自行解決。未經批准形成的資金缺口和債務特別巨大的,將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區級各類專款、項目資金資金調度撥付,根據開發區財政資金支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採購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各部門需購置貨物、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按照規定統一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三條 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各部門、採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採購過程中接賄賂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燬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管委會各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開發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