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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範本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一般會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下面是制度範本,歡迎參考!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古裏鎮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各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 古裏鎮財政所負責對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各單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負總責的“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產權界定、配備、清查、變動處置,以及資產使用、維護過程中的監督任務。

第六條 各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資產的配置、登記、統計、維護、保管等,並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範圍、分類與計價

第七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設備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的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學校的課桌椅、圖書等,均要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三)各單位認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的其它物資或耐用品。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分類,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

第一類 土地、房屋和建築物

1.土地:指單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含陸地和水面)。

2.建築物和附屬物:指單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育用房、倉庫、宿舍、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牆、操場、長廊、亭子、假山、橋、雕塑、綠化景觀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第二類 一般設備

1.設備:包括計算機、複印機、碎紙機、打印機、速印機、掃描儀、空調機、錄像設備、電風扇、洗衣機、電視機等。

2.設備:包括電話總機、電話機、傳真機等。

3.設備:包括保險櫃、樘櫃、沙發、茶几、牀、辦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車、摩托車、非機動車輛及船隻等。

第三類 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教育用實驗儀器、量具衡器、機械設備、醫療器械、網絡設備、監控設備、投影設備、廣播音響和視頻設備、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第四類 圖書:指圖書館(室)、閲覽室的圖書、數據等。

第五類 文物和陳列品:包括展覽室、陳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畫和陳列品等。

第六類 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有固定資產。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按竣工決算審計金額計價;土地按徵用時支付的費用計價;若基建項目經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決算審計的,按項目的批准金額入帳。待審計後,按審計確定的金額進行調整。

(二)購入、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購進價、調撥價計價入帳。

(三)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料費計價入帳。

(四)盤盈、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有價格的按原價入帳,不能查明原價的,可以按同類產品的市場價入帳,沒有同類產品的可估價入帳。

(五)房屋和建築物因擴建、改建、裝修等增加的價值,按竣工審計決算的實際成本計價;局部拆除房屋、建築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佔原值比例計算減少固定資產價值。

(六)固定資產因進行技術改造或改進其質量的,按其實際支出費用增加其價值;由於各種原因造成成套設備損壞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損壞程度減少其價值。

(七)報廢、變賣、調出、遺失、損壞的固定資產,需核實並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按帳面原值註銷。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原值入帳。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帳冊設置

(一)固定資產總帳的設置,由鎮財務結算中心和未納入結算中心管理的單位財務部門設立單位固定資產總帳,按照六大類設立明細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各大類的金額。

(二)固定資產明細帳的設置,由單位負責資產管理的部門或人員根據固定資產分類,按固定資產的品名設置明細帳,進行數量、金額核算,以反映固定資產的增加和減少情況。明細帳應設置資產的購進日期、規格型號、單位、單價、數量、存放地點、來源等欄目。

(三)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的設置,單位對在用的固定資產,以使用部門或在放點為單位,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該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門保存,若發生變動,重新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

(四)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應使用電算化軟件設置核算,對於無電算化軟件的單位,明細帳應統一購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頁進行設置核算。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增加管理

固定資產增加,分為購建(包括新建、自建、擴改、改建等)、購入、自制、調入、盤盈、捐贈和其它形式等。

(一)購建的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要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建立基建帳户進行獨立核算,待基建項目竣工驗收和審計決算後,轉入單位固定資產帳核算。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古裏鎮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購入後填制《古裏鎮固定資產增減申報單》驗收入帳。單位要編制年度固定資產採購計劃,列入當年單位預算。

(三)自制、調入、盤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資產,由單位填制《古裏鎮固定資產增減申報單》驗收入帳。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

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註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盤虧、報廢、報損等。

(一)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1.各單位佔有、使用的單位原值在2萬元以上(包括2萬元),屬大型 、精密、貴重資產的處置,應當詳細説明相關原因,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

2.各單位佔有、使用的單位原值在2萬元以下,但成批處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

3.固定資產無償調入外單位的,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

4.向個人出售和轉讓固定資產(包括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單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

5.不在1、2、3、4項範圍內的資產處置,只需填制《古裏鎮固定資產增減申報單》,經單位領導審批後方可核銷。

(二)固定資產處置申報程序

1.各單位處理上述規定標準的固定資產,首先應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申報,填報《古裏鎮固定資產處置申報核准表》,經審批後方可處理。

2.各單位處理固定資產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1)資產價值的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單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2)資產報廢的技術鑑定(未達到正常使用年限);

(3)報損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以及鑑定數據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三)固定資產處置的帳務處理

1. 各單位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的資產,申報單位可憑《古裏鎮固定資產處置申報核准表》或《古裏鎮固定資產增減申報單》的核算聯,調整有關資產帳目。

2. 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賣收入,均屬國家所有,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清查核對管理

(一)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公共資源、國有固定資產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核實、登記造冊;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建立基本情況數據庫。

(二)各單位每年度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實物盤點同核查帳務結合起來,以物對帳、以帳查物、見物盤點、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表相符。

(三)清查登記要求

1.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依據國家核發的房屋產權證進行清查登記。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單位按照國家劃撥使用的有關檔案先行清理登記。待清查登記工作結束後,按國家房產管理的有關政策辦理。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購定的房屋建築物,應按實際購買價格進行清查登記。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築物,工程未審計前按工程造價清查登記,工程審計後按審計確認價進行調整。

2.對固定資產要查清帳面價值。清理出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核銷數額等。

3.對清查出的各項固定資產盤盈重新估價入帳,對清查出的盤虧固定資產,要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經過清查後的各項固定資產,要區別固定資產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重新登記調整,建立健全實物帳。

5.各單位針對在清查登記中發現的問題,要調整和完善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後亂,明確責任,形成單位內部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單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體系,包括固定資產請購制度、驗收制度、保管制度、賠償制度、報損報廢制度、維修制度、資產租賃制度、清查核對制度等。

  第四章 責任

第十六條 各單位的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條 若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出現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擅自處置固定資產,以各種名目和手段侵佔固定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資產損失或流失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責任。

第十八條 鎮財政所要加強對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檢查和監督,並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考評制度,實行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與績效掛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制度。以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古裏鎮財政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