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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基本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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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單位和中標施工企業為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確立經濟、法律關係,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基本問題解答,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基本問題解答

  一、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要合法

1、發包方主體瑕疵的情形

對發包人而言,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聯營體等,但並非具備了進行一般民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就可以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可以分為四級,承接業主的範圍各有不同。

如果發包方不具備法律、法規對其的資質要求或不具備發包條件,發包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1)發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超越資質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無效,對於房地產開發項目而言,開發商作為發包方要有相應的資質,對於非房地產項目的建築工程合同,則沒有這方面的要求,比如説有些市政工程;(2)工程沒有立項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3)發包人不屬於招標人;(4)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建設單位內部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未經建設單位的事後認可或追認,亦不能構成表見代理的,合同無效。

另外,對於臨時機構對外發包工程合同的效力,應審查臨時機構是否是行政機關正式發文成立,有一定的職責,並在授權的範圍內簽訂合同,具備以上條件並符合其他條件的,認定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

筆者在這裏特別提醒的是,在發包方作為項目公司的情況下,承包方要特別注意,因為項目公司是臨時組建的,其原來的建築規劃許可證等有關審批文件可能不再其名下,可能會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實施及最後順利竣工驗收。另外,項目公司的組建具有臨時性也決定了其履約能力較差,有隨時註銷的可能性,這樣對於後期付款,特別是項目預售情況不佳的情況睛,影響較大。

2、承包方資質問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

對於作為承包方的施工單位,立法對其資質要求較之發包人更為嚴格。《建築法》第13條規定按建築企業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劃分為不同的的資質等級,在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如果承包方不具備法律、法規對其的資質要求或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包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1)無資質的施工企業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無效,原因就是國家實際嚴格的資質管理;(2)超越資質的施工企業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無效。根據《建築法》第26條:“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證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3)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4)冒用、盜用他人資質的情況,實際上是沒有資質,所以合同無效。但是,對於個體建築隊、個人合夥建築隊承建的一般農用建築,符合有關規定的,認定有效。

3、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問題

所謂非法轉包,是指建築商(總包人或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讓給他人施工或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行為。在這類合同中,受讓的第三人往往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夠等級,從合同主體的角度講,這種合同也是無效的。

違法分包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或者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或者將工程分包後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如果在分包中是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實際上是違反了國家有關資質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建設單位同意,也符合合同的約定,這一類分包合同也是無效的。

與轉包、分包行為類似的行為便是掛靠,所謂掛靠行為,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即掛靠企業)或個人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即被掛靠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違法行為。掛靠現象的出現的直接原因就是因為我國對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實行嚴格的資質管理行為。由於掛靠行為是為《建築法》有相關行政法規嚴格禁止的行為,因此掛靠的形式總是以分包或者合作的形式出現。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即便由於建築工程主體資質有不合法,但如果建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應當支持。

  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模式的選擇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類型模式有:

1、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合同

勘察、設計和施工總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全部勘察、設計和施工的任務分別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和一個施工單位作為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勘察、設計或施工任務的一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資質的`分包人。實際上這類合同是將勘察、設計和施工分別由不同的主體向業主負責。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人與其各自的分包人就工作成果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單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單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又稱為平行發包合同,是指在大型、複雜的工程中,發包人可以將專業很強的單位工程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與承包人分別簽訂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電氣與機構工程承包合同等,這些承包人之間為平行關係。單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常見與大型工業建築安裝工程。現在在房地產開發中,這一類合同有增多的趨勢。

3、特許經營協議

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授予承包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以自籌資金建設項目並自費經營和維護,向(地方)政府出售項目產品或服務,收取價款或酬金,期滿後將項目全部無償移交政府的工程承包模式,形式有BOT、BT等多種具體形式,操作形式比較複雜。這類合同在大型基礎建設中使用較多,比如説高速公路、電廠、隧道等。

一般情況下,合同模式的選擇並不是取決與建築商,作為建築商,要注意的是幾種模式下自己在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不同。比如在平行發包模式下,業主雖然與各承包商都分別簽訂合同,但其往往是將“總承包商”也作為合同的主體,實際上這時的總包與分包的關係是相對鬆散的,作為總包商,要注意自己是否就分包的工程質量向業主負連帶責任,是否有向分包付款的義務等等。

  三、重視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減少糾紛

現實中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中,往往出現一些糾紛,主要表現在定標結果無效,中標後拒籤合同、締約過失糾紛、技術規範不明確等等。造成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出現糾紛的原因有多個,主要有利益驅動、地方保護、法律不完備等等。但作為施工企業,應該從自身出發,自我作起,減少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工作中的糾紛。

招標投標當事人全面瞭解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避免出現個人完全可以避免的錯誤糾紛。實務中,這方面的糾紛不在少數。有條件的應讓律師介入招標投標業主中,並切實讓律師真正介入並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走過場,這樣將能避免許多糾紛的發生。建築施工企業在審查招標文件時,要從項目的複雜程度、項目設計的具體深度、建設工程項目採用的先進技術施工的程度、自身的技術人員條件、對進度要求的緊迫程度等幾方面來分析,最後報出與自身能力相符的“合理低價”。

  四、工程變更中注意的問題

工程變更是指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的變更,其中涉及最多的是施工條件變更和設計變更。根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約定,其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具體程序作為明確的約定,業主與施工方在將這一格式條款作為合同內容的基礎上,應當根據項目工程的具體情況,結合項目工程變更的的一些具體問題,增加一些條款。

在工程變更的常常遇到的一些問題有:

1、變更程序的完整性問題

工程變更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工程變更、審查工程變更、編制工程變更文件和下達變更指令。經雙方協商同意的工程變更,應有書面材料,並由雙方正式委託的代表簽字,涉及設計變更的,還要有設計部門的代表簽字,涉及規劃部門審批的,應報規劃部門審批。

2、變更的合理性、合法性問題

由於施工方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處於“弱者”的地位,對於業主的違規設計,也採取惟命是從的態度,筆者認為,這種作法是不可取的,一是可能給工程質量帶來隱患;二是如一旦工程返工,也會給施工方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筆者曾遇到這樣一個施工案例:一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把原來的普通住宅改為酒店式公寓,把原來的一梯4户改為一梯8户,這實際上是違反了我國《住宅設計規範》的,完全有不能通過竣工驗收的危險。但甲方拒絕改正。在施工中,如施工方遇到類似問題,應及時向業主和監理反映,協調解決。

3、變更後引起工程量變更價款的確定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約定,其對工程變更價款的處理已經約定相當清楚,但有個問題要注意:是在總價包乾“包死價”的情況下,工程變更帶來的價款增減如何處理?對一這問題科學處理方式是在單價、量閉口的情況下,設置一定的可調條件,可調條件成就時,量與價款進行調整。比如説工程量增加或減少達到一定量時,如根據國際通用的作法,工程量增加或減少10%時,量予以調整。

  五、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條件及執行

從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看,在通用條款中有關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條件的約定是十分清楚的,其明確約定了預付款、進度款及竣工結算款。但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工程最終造價的確定問題

工程欠款一個突出問題,是建設工程竣工結算難,確定工程最終造價更難。“付款沒有依據”已成為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眾口一詞的理由。所謂沒有依據,是指工程造價決算未能審定。一項工程從竣工交付使用起,一年、二年甚至更長時間未能結清工程款的比比皆是,一個最為主要的原因就是不能及時確定工程最終造價。如果委託審價部門進行審價,往往又是遙遙無期。在目前立法對有關審價期限、內容、依據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作為建築工程施工企業,在制訂合同文本時,對工程竣工結算、工程未支付等重要條款時,儘可能制訂完備,用語明確具體,文字嚴密準確,最終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最終價款難以確定。

2、工程竣工驗收與結算款的支付問題

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中,往往是在工程完全竣工結束後,總包拿到工程尾款,但問題是有些工程時間跨度很長,最後的竣工驗收往往由於一些小工程而不能如期進行,在平行發包的情況下,往往會由於個別承包人不能順利完工而不能竣工驗收,也會存在業主以各種形式故意拖延工期,而最後的竣工驗收不能正常如期進行,這樣承包商最後的尾款拖起來就遙遙無期。筆者就辦過這樣一個案子,在蘇州某開發商在房子預售不佳的情況下,開發商將自己作的一部分工程遲遲不完工,工程無法進行竣工驗收。而作為總包,兩年過去也不能拿到最後幾百萬元的尾款,總包翻翻合同,清清楚楚,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後,支付尾款。避免這一問題根本作法是將工程尾款的支付與中間驗收與單體工程驗收掛鈎,而不能與全部工程竣工驗收掛鈎。

3、“三邊”項目工程量的確認及工程款的支付

針對建設工程“三邊”狀況以及合同造價失控的現狀,作為承包商的對策是在設定承發包合同時增加工程造價過程控制的內容,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進行預算並確定相應的操作程序,使承發包合同簽約時不確定的工程造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約定的程序得以確定,從而避免可能出現的造價糾紛。在造價過程控制中可以增加一些特別約定,比如説約定發包方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提供施工圖的期限和發包方組織分階段圖紙會審的期限,約定承包方收到分階段施工圖後提供相應工程預算是以及發包方批覆分階段預算的期限,約定發包方撥付承包方各分階段預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備料款、進度款、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籤證、新型特殊材料差價的分階段結算方法等等。

  六、合同中帶墊資問題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帶資、墊資是指建設工程的承、發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明確約定,發包人不按有關規定預付工程款、進度款、結算款,而由建築商自帶資金先行施工,工程實施到某階段或時間時,發包人分期分批地支付建築商工程款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對代墊資問題的處理上有較大差異,法律實務界對此爭議很大,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認為,帶資、墊資施工合同含有不正當競爭的成分,極易擾亂我國的建築業市場,帶資、墊資條款也違反了國家關於企業與企業之間不準相互借貸的規定,因而應認定帶資、墊資條款部分無效;而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認為帶資、墊資條款無效是計劃經濟下定式思維所造成的,即先付款,再施工,而在中國加入WTO後,中國的市場規則應與國際接軌,國外的帶資、墊資條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帶資、墊資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對帶資、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借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驛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這和原則性的規定在承認帶資、墊資有效的基礎上,也明確瞭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實際上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所以,本律師建議,承包商在帶資、墊資承攬工程時,要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對有關利息作出明確約定。

  七、工程質量條款的簽訂與執行

建築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產品,其質量亦具有特殊性,主要體現在:隱蔽性、關聯性、派生性。隱蔽性是指其質量問題不易發現,關聯性是指建築產品各環節彼此影響,彼此關聯,派生性是指建築產品質量問題會引起修復、賠償問題外,可能會引起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民事賠償。

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有些顯失公平的條款,比如説合同約定:建築工程必須達到“白玉蘭”獎,否則工程結算款不予支付。這實際上對建築商是極不公平的。另外,在建築施工合同中,有關質量問題也有一些近似“荒唐”的約定,比如説約定:工程質量要工程師滿意。這不僅沒辦法量化的和衡量,而且會受較大人為因素的影響。在簽訂包括這些條款的合同時,對這些條款一定要注意,建築工程質量一定要約定一個可以操作驗收的標準,有一個可以進行正常工程驗收的標準。減少因工程驗收不合格拿到工程款的情形。

影響施工項目質量的因素主要有五大方面:人、材料、機械、方法和環境,事前、事中、事後都要對這五方面的因素嚴加控制。施工項目質量控制的方法,主要是審核有關技術文件,報告和直接進行現場檢查或必要的試驗等。有些比較規範的建築工程企業,在現實操作中形成了一些比較成熟的作法,比如説“在建工程質量每週例會並形成書面紀要”制度。具體的操作實施是建設、施工、設計、監理四方負責人每週就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要求、問題、措施以及各方的責任開會明確,各方簽字記錄在案。好處在於整個施工過程中各方的責任有書面證據,日後出現事故誰的責任有案可查。

  八、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權限問題

施工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簡稱 (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施工承包企業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表人。因此項目經理在項目管理中處於中心地位,是項目管理成敗的關鍵。筆者曾經處理過一個案子,上海一家施工企業在江蘇某地承包一項工程,其派駐的項目經理在未經公司認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某項專業工程分包,並且經過了業主的認可,結果造成嚴重的質量問題,不得不返工重造,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了項目經理的權限,明確其不得代表公司分包工程,不但其無權簽訂分包合同,業主也不可能明知項目經理沒有權力簽署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同意工程分包。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7條有關項目經理的約定中,其中約定了項目經理的一些程序性的權利,對於項目經理的權限範圍、職責問題往往沒有明確的約定,一般施工項目操作中,項目經理的權限包括用人決策權、財務決策權、物資採購管理權、進度計劃控制權、現場管理協調權等。對於項目經理的職責權限業主與總包之間的施工合同並不明確,理解往往不一致,所以要根據具體項目的情況、項目經理的個人素質、施工企業對項目的管理模式對項目經理的權利進行明確與限制,並將這些內容儘量寫進施工合同。另外,需經項目經理與監理人員共同簽字處理的事項,比如説項目工程設計的變更、材料設備的進場等應嚴格執行共同簽字制度,否則,建築商一旦就這些問題與業主或供貨商發生糾紛,事實情況可能説不清楚,責任無法分擔。

  九、“合同交底”工作不到位,執行中遇到問題

“合同交底”是指合同管理人員在合同簽訂後,向各層次管理者把合同責任落實到責任人和合同實施的具體工作上。眾所周知,合同和合同分析的資料是工程實施管理的依據,但是合同本身條文往往不直觀明瞭,一些法律語言不容易理解,遇到具體問題,即便查詢合同,查閲人也很難準確地全面地理解。合同條文的解釋權必須歸合同管理人員。如果在合同實施前,不對合同作分析和統一的解釋,而讓各個人員在執行中去翻閲合同文本,容易造成解釋不統一和工程實施中的混亂。特別是對於複雜的合同,或承包商不熟悉的合同,以及各方面合同關係比較複雜的工程,該工程極為重要。合同實施前的合同交底,則可以將合同約定用最簡單易懂的語言和形式表達出來,使得日常合同管理工作容易方便。

合同交底可採用上網查詢和合同交底會兩種形式。合同簽訂後,合同管理人員立即將合同交底工作輸入電腦,並負責通知各職能部門人員上網查看。定期召開項目全體管理人員合同交底會,對網上合同交底中仍未明白事項進行答疑,在項目內部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意識,使有關項目管理人員能夠熟悉掌握合同內容,根據性質,範圍不不同分別落實責任制。

在有些建築施工企業的實際操作中,往往合同交底工作重視不夠,施工合同簽訂後,合同管理人員只是對項目經理或其它有關項目管理人員就合同內容進行簡單的口頭交待,而項目經理或其他有關有項目管理人員,用到合同時就翻看查閲一下,這樣在項目整個管理團隊中對合同的理解與分析往往會導致一些分歧,最後出了問題雖然都能根據自己對合同的理解説出道理來,但最終損失的卻是施工企業。

  十、未意識到對合同和文件管理重要性

現階段,各建築企業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要求認真進行合同標前及標後的評審,對合同的履約進行檢查,但在工程施工時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貫徹下去,各單位執行還不夠。一是合同管理員只是把合同發給項目經理,沒有把合同的內容及簽約情況進行詳細交底;二是合同執行人即項目經理,只是組織正常的施工管理,如加強工期及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等,沒有認真對合同的其他內容進行認真學習。成功的企業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權利義務按職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門,由各部門去履行屬於自己職能範圍內的權利義務。可以説,企業合同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子系統,分系統共同配合。如果對合同缺乏管理,就會造成部門之間的履行責任不明確、不溝通、不落實,造成失約甚至對合同相對方的違約。

不僅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在施工中出現的各種資料還要作好記錄與保存工作,包括雙方達成的書面協議、簽證事項、會議紀要、來信信函。特別是對於雙方未簽證或未達成一致的事項,更是要作好有關資料的收集與保管,以便以後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資料的有效管理還包括對各類信件、請求、簽字指令、會議紀要、索賠文件、合同變更文件等做文件資料的審查與控制,並記錄在案,及時預防行為的法律後果,彌補自己工作上的漏洞,而且有利於尋找對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時提出索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