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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全文

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4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公佈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全文

局 長  駱 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採、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尾礦庫建設、運行、回採、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別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執行。

第四條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尾礦庫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直接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尾礦庫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監管原則,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八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應用尾礦庫在線監測、尾礦充填、乾式排尾、尾礦綜合利用等先進適用技術。

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應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將尾礦回採再利用後進行回填。

  第二章 尾礦庫建設

第九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回採、閉庫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

第十條 尾礦庫的勘察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巖土工程類勘察資質。設計單位應當具有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設計資質。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具有尾礦庫評價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資質。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資質。

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監理等單位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尾礦庫的等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安全評價、監理單位具有甲級資質,施工單位具有總承包一級或者特級資質;

(二)四等、五等尾礦庫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安全評價、監理單位具有乙級或者乙級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具有總承包三級或者三級以上資質,或者專業承包一級、二級資質。

第十一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並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庫址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二條 尾礦庫庫址應當由設計單位根據庫容、壩高、庫區地形條件、水文地質、氣象、下游居民區和重要工業構築物等情況,經科學論證後,合理確定。

第十三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嚴禁未經設計並審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礦庫壩體。

第十四條 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並做好施工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和日常管理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檔案、安全檢查檔案和隱患排查治理檔案,並長期保存。

第十五條 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排洪方式、尾礦壩壩型等重大設計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試運行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過初期壩壩頂標高。試運行結束後,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投入生產運行。

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於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

  第三章 尾礦庫運行

第十八條 對生產運行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築壩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礦物化特性;

(四)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五)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六)排洪系統的型式、佈置及尺寸;

(七)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