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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預算管理體制

引導語:預算管理體制是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各級預算管理的職責權限和預算收支範圍的一項根本制度。

我國的預算管理體制

財政管理體制主要包括預算管理體制、税收管理體制、企業財務管理體制、事業行政財務管理體制、以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體制等。財政管理體制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財政管理體制包括預算管理體制、税收管理體制和財務管理體制等;狹義的財政管理體制僅指預算管理體制。在實際工作中,講財政體制時,一般是指預算管理體制。預算管理體制的核心問題是各級政府之間的收支劃分。我國預算管理體制進行過多次改革,總體上是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由高度集中管理體制,到逐步實行多種形式的分級管理體制。我國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是1994年起實行的分税制財政體制。

由於國家預算是國家的基本財政計劃,預算管理體制所進行的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收支範圍和管理權限的劃分,對國家財政以至整個國民經濟有着重要影響,因此預算管理體制是財政管理體制的主導環節,佔有重要地位。

預算管理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查批准、執行和監督。我國有關預算管理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地方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預算法、審計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行使編制和執行國家預算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審查批准國家預算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國家預算執行的職權。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職責、審查方法和程序。預算法明確了人大、政府、財政部門以及各有關部門、單位在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預算執行、決算審查中的職責、作用和操作程序。審計法規定了進行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的對象、內容以及職權和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提出,要加強對中央預算的審查監督,並將有關人大進行預算審查監督的條文具體化,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在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任務和有關工作程序。

我國的預算管理體制,自建國以來隨着各個時期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經歷了多次改革,試行過多種辦法。總的趨勢是,由建國初期的高度集中,逐步過渡到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實行不同程度的分級管理。1994年起實施的分税制預算管理體制。這

種體制以分税制為主要特徵,又稱為“分税制”。實行分税制是世界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國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模式。

分税制財政體制是在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根據各自的職權範圍劃分税源,並以此為基礎確定各自税收權限、税務機構和協調財政收支關係的一種制度。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施以分税制為核心內容的預算管理體制。分税制財政體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劃分中央、地方的支出範圍。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國防費,武警經費,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級行政管理費,中央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直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製費,地質勘探費,由中央財政安排的支農支出,由中央負擔的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級負擔的公檢法支出和文化、教育、衞生、科學等各項事業費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具體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部分武警經費,民兵事業費,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技術革新和新產品試製經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文化、教育、衞生等各項事業費,價格補貼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按税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税種劃為中央税,主要有關税、消費税、進口產品消費税和增值税、中央企業所得税等;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税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資源税、證券交易税等;將適合地方徵管的税種劃為地方税,主要有營業税(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税)、地方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並充實地方税税種,增加地方税收入。2002年國家對所得税劃分進行了調整,自2003年起,將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税。

3.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税收返還數額。按照 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淨上劃的收入數額(即消費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劃收入)。 1993年中央淨上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保證現有地方既得財力,並以此作為以後中央對地方税收返還基數。1994年後,税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税和消費税的平均增長率的1:0.3係數確定,即上述兩税全國平均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税收返還增長0.3%

如若 1994年以後淨上劃中央的收入達不到1993年基數,則相應扣減税收返還數額。

4.原體制中央補助、地方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的處理。為順利推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實行分税制後,原體制分配格局暫時不變,過渡一段時間再逐步規範化。2002年國家對所得税劃分進行了調整,自2003年起,所得税不再按歸屬劃分,而改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