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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藥店僅有0.3個執業藥師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檢查藥品管理法實施情況後發現,全區現有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8047家,只有2600餘名執業藥師,離法律規定的“一店一師”要求相差甚遠,造成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經營多、甚至還有執業藥師證書造假等現象。詳情請閲讀以下文章。

一家藥店僅有0.3個執業藥師

對此,執法組提出的建議:“全區各地要依法加強藥品監管,加快建立藥品安全社會管理模式,構建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加大對零售藥店監管力度,依法對執業藥師掛證經營進行專項整治,確保藥品零售管控有效。”

建立健全藥品監管責任體系

執法檢查組瞭解到,藥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修訂實施以來,新疆自治區人民政府不斷建立健全藥品監管責任體系和藥品安全治理體系,嚴格依法行政,全面規範藥品行政執法行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在保障人民羣眾用藥安全、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上態度堅決,有效防止了系統性、區域性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新疆各地還普遍開展了藥品安全普法宣傳進社區、農村、牧區、校園,以現場諮詢會、講座等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宣傳藥品管理法,努力營造全社會普遍關注、監督共治的新格局。

據瞭解,新疆已將全區現有的88家藥品生產企業、182家藥品批發企業、32家體外診斷試劑專營企業、15家中藥材專營企業、5家生物製品專營企業、80家藥品零售連鎖企業、8047家藥品零售企業全部納入到全程監管程序。建成了全區統一的電子監管機制,覆蓋生產、批發、零售、使用全過程、全品種;建立監管聯繫機制,食藥監管局、衞計委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圍繞羣眾關注的無證行醫,藥品虛假廣告和藥價虛高等熱點、難點問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開展聯合專項整治。

新疆各地還健全安全應急管理機制,完善藥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防控網絡,及時發佈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定期對藥品生產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找準質量風險點,適時組織開展藥品安全事故防範應急演練。

執法檢查組瞭解到,新疆全區各地依法建立健全了藥品監管社會互動模式,鼓勵和支持媒體監督和公眾監督,自治區制定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實施辦法》,擴大藥品安全監督面,暢通公眾監督渠道,推動社會共治。依託“12331”投訴舉報平台,2015年以來受理舉報1500餘起,重點查處藥品批發企業掛靠經營,超範圍、超方式經營,出租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藥店出租、轉讓櫃枱,非法發佈藥品廣告和店內安排促銷人員等違法違規舉報,組織開展非法回收藥品及藥品價格專項檢查等一系列整治行動,“嚴查嚴打嚴辦零容忍”,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打擊。

 存在保健品冒充藥品等現象

執法檢查組發現,新疆藥品產業基礎較為薄弱,經營單位專業技術人才短缺,藥品存儲、使用不符合規範標準要求的現象普遍存在。部分農村醫療機構藥品管理方面存在藥品倉儲條件差、管理水平低、藥品從業人員素質不高、藥品安全意識薄弱等問題;藥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各環節來源可控、去向可查監管追溯體系存在漏洞。

全區現有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8047家,只有2600餘名執業藥師,離法律規定的“一店一師”要求相差甚遠,造成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經營多、甚至還有執業藥師證書造假等現象。執法檢查組發現,新疆某縣共有103家零售藥店,卻只有33名正規執業證書的藥師,僅佔三分之一。

檢查組發現,有些無良商家通過電視、網絡等媒介,邀請人員冒充專家、患者,大肆進行虛假廣告宣傳,以保健品冒充藥品或誇大藥品療效誤導消費者等違規違法現象普遍存在,社會危害性不可低估。

 讓無良商家個人付高昂代價

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執法檢查組建議,新疆全區各地要加強對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用藥安全和醫療衞生業務的培訓,提高基層醫療機構和鄉村醫生用藥安全意識,對部分醫療條件較差的鄉鎮、村要重點整治用藥環境,規範藥品配送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藥品質量;加大對零售藥店監管力度,依法對執業藥師掛證經營進行專項整治,確保藥品零售管控有效;加強基層監管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傾的工作機制,打通藥品安全監管“最後一公里”。

執法檢查組還提出,要依法加強監管,新疆藥品經營企業要主動履行主體職責,行業組織要發揮協同治理作用,建立藥品廣告綜合治理機制,健全廣告監管、市場準入、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對藥品廣告全方位監管,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羣眾參與的良好局面;落實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廣大羣眾、新聞媒體、監督員等社會各方參與到藥品安全治理的全過程,努力形成“公眾參與、社會共治”的監督格局,確保藥品安全常態化。

同時,各地普遍反映藥品管理法處罰部分對藥品製假售假的處罰力度偏輕,違法成本過低,不足以讓無良商家或個人付出高昂代價。

檢查組建議,應適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要讓藥品製假售假者輕者傾家蕩產,重者入刑,使得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零售企業不敢挑戰法律底線,確保人民羣眾用藥安全。

標籤:藥師 執業 藥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