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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新規:20家門店只需配備一名執業藥師

近日,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長沙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連鎖藥店統一管理,鼓勵單體藥店聯合組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同時,對連鎖、聯合的藥店執業藥師配備的情況有所放開,滿足50家以上的連鎖、聯合企業,每增加20家只需配備一名執業藥師。

藥店新規:20家門店只需配備一名執業藥師

但是,對連鎖、聯合的藥店管理也有要求,單個門店不得自行購進藥品。

 20家藥店只需一名執業藥師

《通知》第七條遠程藥事服務條例中指出,“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藥事服務的,50家連鎖門店以下的,應當配置6名執業藥師,50家以上每增加20家應增加1名執業藥師,遠程審方的執業藥師中應當有不少於30%的西藥類和中藥類執業藥師。”

如此看來,只要形成一定的規模,那麼以後一名執業藥師就可以服務20家門店了!

當然,除了鼓勵藥品零售企業發展連鎖經營外,還鼓勵藥品零售企業引入先進的經營模式及現代管理方法;鼓勵藥品零售網點向缺醫少藥的農村、山區延伸;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網訂店取”,“網訂店送”服務等發展導向。

  零售企業設置,四個關鍵點值得注意!

1、企業設置要求。擬開辦企業須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下同)單體藥店,或由10家以上獨立單體藥店通過聯合重組形式或兼併方式組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的要求,在企業總部統一領導下,建立覆蓋包括總部各管理部門、企業物流配送機構以及全部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體系,實施統一企業標識、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計算機系統、統一人員培訓、統一採購配送、統一票據管理、統一藥學服務標準,實現規模化、集團化管理經營。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必須實行“七統一管理”經營模式,連鎖門店和加盟店均不得自行購進藥品。

藥品連鎖企業必須設立連鎖企業總部管理機構,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主要負責人必須為註冊執業藥師,在藥品的購進、儲運和銷售等環節實行質量管理,建立包括組織結構、職責制度、過程管理和設施設備等方面的質量體系,並使之有效運行。從事藥品質量管理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或單位兼職。

2、藥師配備要求。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從業藥師過渡性政策僅限於已有的藥品經營企業,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2020年12月31日前,由經過確認的從業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藥品經營企業,視為符合執業藥師配備要求。

經確認的從業藥師不得隨意變更從業企業,其所在企業不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時,方可向原確認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不得跨省登記。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變更從業企業的,不再具有從業藥師資格。

已配備了執業藥師的經營企業,不得使用從業藥師替換執業藥師。從業藥師考取執業藥師資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繼續從業的,應主動報請登記部門註銷其從業登記。

經營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藥品零售企業,應配備註冊執業中藥師或中藥師。

3、經營面積要求(含連鎖門店和單體藥店)。設在城區(含縣城所在地)的單體藥店,營業場所的單一平面經營使用面積不少於80平(其中藥品經營使用面積應當不少於50平);設在農村鄉、鎮及以下地區的單體藥店,營業場所的單一平面經營使用面積應當不少於60平(藥品經營面積不少於40平)。

設在城區(含縣城所在地)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營業場所的單一平面經營使用面積不少於60平(藥品經營面積不少於40平);設在農村鄉、鎮及以下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其營業場所的單一平面經營使用面積應當不少於50平(藥品經營面積不少於40平)。

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置的藥品零售企業,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應有獨立的營業區,面積計算以明確的隔斷為界限,營業區域的單一平面經營使用面積不少於60平(藥品經營面積不少於40平);不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營業區域的單一平面經營使用面積面積應當不少於40平(藥品經營面積不少於30平)。

專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專櫃),其面積不少於10平。

4、倉庫設置要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倉庫的,其倉庫使用面積不得少於30平,不得租用居民用房作為藥品倉庫,倉庫地址應與營業場所地址一致或相連,要配備符合藥品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該則適用核發、變更和換髮《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對兼營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粧品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依法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同時,該則自2017年6月19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