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企業培訓師考試考務工作安排通知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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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5年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工作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2015年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以下簡稱“全國統一鑑定”)工作,加強規範管理,保證鑑定質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統一鑑定的職業範圍
2015年我部繼續組織開展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物流師、心理諮詢師、電子商務師、理財規劃師、項目管理師、企業信息管理師、企業培訓師、祕書、網絡編輯員(二級)、營銷師、職業指導人員12個職業的全國統一鑑定。需組織開展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物流師、項目管理師、企業信息管理師、企業培訓師5個職業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全國統一鑑定的`地區,須先向我部提出申請,經我部組織專家審核同意後方可開展。
二、2015年“統考日”安排
(一)2015年在全國範圍內繼續試行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日(以下簡稱“統考日”)制度。“統考日”具體日期是3月16、17、18日,5月18、19、20日,7月20、21、22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
(二)我部組織的全國統一鑑定日期是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具體職業等級和安排詳見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統一部署和《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工作規程(試行)》要求,在規定日期組織實施全國統一鑑定工作。未經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組織開展已列為全國統一鑑定職業的鑑定工作。各地選擇其他職業組織本地區統一鑑定工作,應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統考日”及5月18日、11月16日進行,並於2015年3月9日前填寫《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報我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以便向社會公佈。如確需增加統一鑑定日期的,應報我部備案。
三、加強全國統一鑑定規範管理,確保鑑定質量
(一)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精神,按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全國統一鑑定工作,要加強各環節的規範管理,確保鑑定質量,提高鑑定的公信力。
(二)加強全國統一鑑定資料安全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完善保密制度,切實加強對全國統一鑑定考試資料的安全管理,將考試資料保管、傳遞、分發等各環節的保密責任落實到人,杜絕泄密事件發生。一旦發現泄密行為,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三)嚴格全國統一鑑定考點管理和考務管理。各地要按照職業技能鑑定有關規定和考培分離原則,進一步加強對全國統一鑑定考點的集中管理。要將堅持標準、嚴格考評、規範操作的要求貫穿於全國統一鑑定的始終,並通過加強考務管理、嚴肅考場紀律、實施現場督導和遠程視頻監控等措施,強化對鑑定各個環節的規範管理,杜絕舞弊行為。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全國統一鑑定順利實施。
(四)加強證書核發管理。各地要按照《關於職業資格證書改版及核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37號)的要求,嚴格按規定進行全國統一鑑定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驗英發放與管理。
(五)為做好全國統一鑑定工作,我部專門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和考試當日值班電話,分別為:(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值班電話,秉公處理羣眾舉報的問題,及時解決考生諮詢和現場發現的問題。
附件:1.2015年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時間安排
2.2015年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考核方案
3.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日工作安排表
點擊下載全部附件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2015年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以下簡稱“全國統一鑑定”)工作,加強規範管理,保證鑑定質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統一鑑定的職業範圍
2015年我部繼續組織開展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物流師、心理諮詢師、電子商務師、理財規劃師、項目管理師、企業信息管理師、企業培訓師、祕書、網絡編輯員(二級)、營銷師、職業指導人員12個職業的全國統一鑑定。需組織開展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物流師、項目管理師、企業信息管理師、企業培訓師5個職業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全國統一鑑定的`地區,須先向我部提出申請,經我部組織專家審核同意後方可開展。
二、2015年“統考日”安排
(一)2015年在全國範圍內繼續試行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日(以下簡稱“統考日”)制度。“統考日”具體日期是3月16、17、18日,5月18、19、20日,7月20、21、22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
(二)我部組織的全國統一鑑定日期是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具體職業等級和安排詳見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統一部署和《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工作規程(試行)》要求,在規定日期組織實施全國統一鑑定工作。未經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組織開展已列為全國統一鑑定職業的鑑定工作。各地選擇其他職業組織本地區統一鑑定工作,應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統考日”及5月18日、11月16日進行,並於2015年3月9日前填寫《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報我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以便向社會公佈。如確需增加統一鑑定日期的,應報我部備案。
三、加強全國統一鑑定規範管理,確保鑑定質量
(一)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精神,按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全國統一鑑定工作,要加強各環節的規範管理,確保鑑定質量,提高鑑定的公信力。
(二)加強全國統一鑑定資料安全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完善保密制度,切實加強對全國統一鑑定考試資料的安全管理,將考試資料保管、傳遞、分發等各環節的保密責任落實到人,杜絕泄密事件發生。一旦發現泄密行為,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三)嚴格全國統一鑑定考點管理和考務管理。各地要按照職業技能鑑定有關規定和考培分離原則,進一步加強對全國統一鑑定考點的集中管理。要將堅持標準、嚴格考評、規範操作的要求貫穿於全國統一鑑定的始終,並通過加強考務管理、嚴肅考場紀律、實施現場督導和遠程視頻監控等措施,強化對鑑定各個環節的規範管理,杜絕舞弊行為。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全國統一鑑定順利實施。
(四)加強證書核發管理。各地要按照《關於職業資格證書改版及核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37號)的要求,嚴格按規定進行全國統一鑑定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驗英發放與管理。
(五)為做好全國統一鑑定工作,我部專門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和考試當日值班電話,分別為:(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值班電話,秉公處理羣眾舉報的問題,及時解決考生諮詢和現場發現的問題。
附件:1.2015年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時間安排
2.2015年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考核方案
3.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鑑定日工作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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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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