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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工作補貼審核辦法

為認真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實施意見》(豫人社[2017}31號文件),做好發放前的準備工作。現就鄉鎮工作年限審核提出如下要求:

鄉鎮工作補貼審核辦法

鄉鎮工作補貼是依據鄉鎮工作年限確定補貼標準的。因此,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認真負責的態度,認定每個工作人員的鄉鎮工作年限。鄉鎮工作年限是指累計在鄉鎮的.實際工作年限。

鄉鎮工作年限的認定,首先由個人填寫鄉鎮工作簡歷和申報鄉鎮工作年限,再由單位、主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通過查閲人事檔案、調令、任職文件、工資表、年度考核等相關資料確定鄉鎮工作年限,並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由所在單位在鄉鎮工作年限審核表加蓋單位和主管部門公章,審核人、負責人簽字後上報。各有關單位人員的鄉鎮工作年限審核表於2017年5月5日前上報組織人事部門。

副科級以上幹部鄉鎮工作補貼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其他機關事業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報縣人社局審批。

鄉鎮工作補貼審核辦法 [篇2]

一、審批程序

1、符合享受條件對象本人填寫《享受鄉鎮工作補貼對象個人信息審核表》。

2、單位和主管部門人事政工人員審核享受對象相關信息。

3、享受對象相關信息情況公示。

4、人社部門工作人員下鄉鎮核實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崗情況。

5、單位根據公示情況結果和人社部門核實情況填報《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補貼發放審批花名冊》。

6、人社部門審批。

7、單位將《發放審批花名冊》送財政局相關業務股室和預算股。

二、填報要求

1、審批範圍:鄉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

2、請各鄉鎮在7月5日前完成享受對象審核和公示工作,公示期為5天。7月6日開始審批。

3、表格填報要求:《審批花名冊》一式五份,《公示表》一式一份,《信息審核表》一式一份,三種表格中人員排序必須一致,以便審批時查找。

標籤:鄉鎮 審核 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