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遞延税款的處理
資產負債表為會計、商業會計或簿記實務上的財務報表之一,與購銷損益帳、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並列企業四大常用財務報表。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遞延税款的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進行追溯調整。這裏我們需要關注一下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在企業彙算清繳前後涉及的“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科目和“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科目的使用。無論在實務工作中還縣會計考試中,這也是困擾大多數人的問題。
涉及損益的調整事項如果發生在該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所屬年度(即報告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前的,應按準則要求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所得税額,並調整“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科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涉及損益的調整事項如果發生在該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所屬年度(即報告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後的,參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編著的《2009年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以及由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即未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也未調整“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科目。而此前的教材及準則講解,對於發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後的,應調整本年度(即報告年度的次年)應納所得税税額,即調整“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科目。
鑑於如此變動:
1.企業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一般在每年的資產負債表日後(次年1月1日~5月31日內)進行,如果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發生在税務局最終的截止日期前,無論企業是否自行彙算清繳完,都允許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科目。也就是説,即使企業已經自行彙算清繳完成了,如果發生了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以前年度損益的追溯調整,只要在税法上規定的`最後截止日(3月31日)前,税務機關還是允許企業修改調整,重新申報報告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的。
2.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對財務報告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批准財務報告對外公佈的日期。一般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最後截止報出日期為次年的4月30日,早於税務機關規定的最後截止日(5月31日)。即無論企業是否自行彙算清繳完成,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這個期間內企業都有權可以自行申報、自查自糾、自行修改調整的。企業可以向税務機關説明情況,調整修改報告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
3.以前的教材或準則講解將彙算清繳後調整事項對應納税所得額的影響,作為暫時性差異,計入了“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科目,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對暫時性差異的定義,也不符合税務機關彙算清繳流程規定。
延伸閲讀:自然災害損失可作進項税額轉出嗎
【問題】
自然災害損失需要作進項税額轉出嗎?
【解答】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4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
(三) 其它非正常損失。”
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税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税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税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於增值税法規規定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非正常損失”範圍,因此,自然災害造成損失不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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