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師《税法(一)》知識點:税務規章
2015年税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税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税務師《税法(一)》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税務師《税法(一)》知識點:税務規章
税務規章——僅指税務部門規章
1.税務規章的權限範圍
(1)屬於法律、法規決定的事項,理解:
①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等對税收事項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税務規章;
②制定税務規章的目的是執行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創設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所沒有規定的內容;
(2)對於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一般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條件尚不成熟,可出台聯合規章,單獨制定無效。
2.税務規章的制定程序
3.税務規章的適用與監督
(1)税務規章的施行時間:税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特殊情況下也可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2)税務規章的解釋
税務規章由國家税務總局負責解釋。税務規章解釋與税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務規章的適用。3項適用規則:
一是税務規章的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
二是税務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都作出過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是税務規章一般不應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税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4)税務規章的衝突裁決機制:
①税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税務規章就不再適用;認為應當適用税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税務規章與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5)税務規章的監督
①監督方式:備案審查、提請審查、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税務規章(如: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違背法定程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税務規章可以“參照”適用,對不適當的税務規章不能宣佈無效或予以撤銷,但有權不適用——行政解釋原則上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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