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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權變動時的資產評估問題

一級市場中不管何種業務,只要涉及到了國有資產的交易都會變得極為複雜。尤其是進行資產評估的要求往往會影響交易的進度,那麼有什麼方法可以規避資產評估的要求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國有企業股權變動時的資產評估的問題,歡迎閲讀

國有企業股權變動時的資產評估問題
  國有資產交易相關法律規定

  1. 國有資產獨資企業涉及股權變動時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資產評估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七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併、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2.《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第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3.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三)合併、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第四條 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一)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和法律解釋

  1. 寧波市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問與答》

根據63號文件第十條的規定,企業有下列2種經濟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這2種經濟行為是:

(1)市政府或其市國資委批准,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進行轉讓和實施無償劃轉;如涉及國有產權變動項目的經濟行為,而要求不進行評估的,產權持有單位應報市國資委進行審批或轉報,市國資委對其進行合理性的判斷。對國有參股比例較小,涉及金額不大的股權或單項資產轉讓,經市國資委批准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在實際操作中,對國有獨資企業的第3、4級參股企業,涉及國有資產比例小並且總額不大的部分股權或資產轉讓項目,經批准可以不予評估。

(2)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2. 深圳市頒發的通知中,對 “非上市公司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解釋

“上述非上市公司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資擴股,一般包括國有控股及參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吸收新股東入股,以及上述公司、企業原股東改變原出資比例的增資擴股等。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時,需要對企業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如果原股東或新吸收的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增資或出資的,對其追加投資或出資的資產應進行評估;

對於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擴股的,無需對企業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只需對其股東增資新投入的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

案例研究

1. 北京希電430328-國有股東進行增資未進行評估

案例總結:【1】屬於違規行為。【2】超出訴訟保護時效期,所以才不構成障礙。

2006年12月14日,首科希電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將註冊資本增加到3000萬元,首科軟件新增出資1389萬元,電子工程總公司新增出資511萬元;同意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2007年3月9日,北京京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京審驗字(2007)第1005號《變更驗資報告》,驗證截至2007年3月9日止,股東首科軟件投入貨幣資金13,890,000.00元,股東電子工程總公司投入貨幣資金5,110,000.00元。首科希電變更後的累積註冊資本實收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0.00元,新增註冊資本金1900萬元已全部到位。

經核查,電子工程總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CEC已於2007年1月26日出具《關於北京首科中系希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增資方案的批覆》(中電資﹝2007﹞30號),同意首科希電該次增資及電子工程總公司在增資後持有首科希電35%股權的增資方案。電子工程總公司對首科希電的該次增資取得了上級單位CEC的批覆。同時,2009年電子工程總公司將其所持首科希電的股權全部轉讓時已履行了資產評估程序,進行了公開掛牌轉讓。此外,根據北京希電的説明,電子工程總公司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未對該次增資未予評估事宜作出通報批評及責令改正,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該次增資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該次增資至今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解決思路:

(1) 陳述瑕疵行為事實,確認違反相關規定;

(2) 瑕疵增資行為獲得主管方的確認批覆,主管方未對瑕疵進行處罰、提請訴訟;

(3) 瑕疵行為已過訴訟保護時效期;(4) 結論瑕疵行為不構成實質障礙。

2. 萬孚生物-增資未進行資產評估

案例詳情:有兩次增資,其中有一次未進行資產評估。主要原因應該也是超出訴訟保護時效期,所以才不構成障礙。

2009年8月萬孚有限進行第四次增資時,新增註冊資本758萬元由廣州風投、李文美、王繼華認繳,華工大集團及生物中心放棄對本次增資的優先認購權,增資後,李文美、王繼華合計以1121.0萬元出資額持有57.24%股份,國有股權從47.7%被稀釋至42.76%。同年10月23日,萬孚有限以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1742萬元,轉增後註冊資本為3700萬元,所有股東按原有持股比例增資,增資後各股東股權比例不變。

2011年12月8日,萬孚有限由新股東廣州百諾泰投資中心以1362.61萬元認繳30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剩餘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增資價格不低於萬孚有限在評估基準日2011年9月30日的淨資產16805.52萬元,原股東放棄對本次增資的優先認購權。經過此次增資後,國有股權再次從42.76%被稀釋到了39.67%。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12 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一)……(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與此同時,萬孚有限2009年8月和2011年12月增資均涉及國有股權的稀釋,2011年12月履行了資產評估手續並披露了增資價格及依據,而2009年8月既未履行評估手續也未披露增資價格。

  小結

在進行資產重組和增資時可通過下面三種方法避免資產評估來加快進度。1. 若股權轉讓過程中沒有造成國有股東持股比例變化,則一般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2. 通過資產無償轉讓來達到原本增資的目的來規避資產評估要求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無需資產評估。3.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