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書信函

校企合作科研意向書

書信函1.84W

甲 方: 陝西資訊工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王超

校企合作科研意向書

委託代理人:

住 所 地: 西安市西郊富裕路

乙 方: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住 所 地:

為充分發揮校企雙方的優勢,發揮職業技術教育為社會、行業、企業服務的功能,為企業培養更多高素質、高技能的應用型人才,同時也為學生實習、實訓、就業提供更大空間。在平等自願、充分醞釀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校企合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原則

本著“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惠雙贏、共同發展”的原則,校企雙方建立長期、有效的合作關係。

二、合作方式及內容

經雙方友好協商,合作方式及內容參照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條款執行。未盡之處,可做其他補充。

(一)互認掛牌、就業推薦、員工培訓合作

1.甲方在乙方掛牌設立“陝西資訊工業技術學院校外實訓、就業基地”,乙方在甲方掛牌設立相應的企業(公司)人力資源培訓基地。雙方均同意在對外發布資訊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稱,並開展管理、實習、培訓、科研合作。

2.作為甲方的校外實訓、就業基地,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甲方畢業生;甲方每年邀請乙方用人單位參加甲方組織的校內畢 1

業生供需洽談會,優先為乙方輸送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3.作為乙方的人力資源培養基地,甲方應利用學院的軟、硬體教學資源,根據乙方要求,為乙方提供包括各類員工職業培訓、技能考證等在內的人才培訓服務。

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企業職業崗位特徵描述,各職業崗位要求的知識水平和技能等級,企業的崗位工作待遇和工作環境,併為甲方制訂相應各專業培養目標,審訂合作各專業培訓計劃及專業課程設定。

5.雙方將定期(每季度一次)通過走訪或座談形式就雙方合作開展情況、協議執行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如遇突發情況,雙方將及時聯絡並加以解決。

(二)訂單培養、合作辦學

1.根據乙方企業發展需要和崗位工作專業技能要求,_______年需___________________專業或相關專業__________名,由甲方根“_______________班”,並根據乙方企業發展狀況,根據生產經營規模或投資領域的變化等情況,適時共同商討調整定向培養專業、規模和合作方式。

2.為保證合作培養的人才質量,乙方應參與甲方投資建設專門化的實驗實訓室,(由乙方投入的部分裝置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滿足合作班級學生的實驗實訓需要;乙方企業推薦技術骨幹、能工巧匠承擔合作班級的部分教學實訓任務(培訓課時費由甲方支付);積極為合作班級的學生下企業實踐創造條件,以使合作培養的學生儘快適應企業的需求;與甲方共同開發相關課程等。

3.勞動力轉移培訓:乙方以“招工就業”、“邊工作邊學習”形式吸納勞動力資源,並與甲方採取“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靈活合作模式,共同培養企業員工。實現“招工”與“求學”聯動,甲方為乙方培養專業人才(工作的同時,可以就讀甲方的成人大專或成人本科學歷教育)。

2

4.乙方有對甲方的“訂單班”或“勞動力轉移培訓”等人才培養方案提出改進意見的權利。甲方以產學合作、工學交替、頂崗實習的現代人才培養模式,按照企業人才規格要求設定課程、組織教學,保證乙方人才培養質量。

6.甲方選派優秀教師和業務骨幹參與乙方科研專案開發、技術援助和學術研討,科研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並對雙方成果進行推廣。

7.乙方選派中高層領導、技術人員、中高階技師擔任甲方客座教授、專業帶頭人或兼職教師,參與甲方人才培養過程;參與甲方科技開發、教學改革、教材編寫等工作。成果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

8.甲乙雙方在開展訂單培養、合作辦學過程中,因重新組班或專門化的教育教學、實習實訓等因素,所增加的部分教學成本,雙方可協商另議。

(三)頂崗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合作

1.甲方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根據職業教育教學計劃和培養方案,每年選派一定數量的指定年級、專業的學生到乙方進行頂崗實習,具體人數根據乙方崗位需求、甲方學生情況等因素,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2.乙方作為甲方學生的頂崗實習單位,同時也是甲方的校外實訓基地,應優先滿足甲方學生在專業實習、畢業實習等方面的需求。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本著共同發展的原則,建立緊密、長效的合作機制。

3.乙方若需在甲方建立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原則上可由甲方提供場地設施,由乙方投入生產裝置應。(建立實訓基地協議另訂)

4.甲、乙雙方應從符合教學規律、切合企業實際、適應企業生產週期的角度,制訂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以保證頂崗實習期間工、學任務的順利完成。同時,甲方應加強對學生的崗前思想教育。指導教師、班主任老師必須按期下企業協助乙方做好頂崗實習學生的各項工作;乙方應為頂崗實習學生制訂切實可行的輪崗工作計劃。

《校企合作科研意向書》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