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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內容

1、擬訂人口計生工作年度人口計劃和年度人口預測工作;

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內容

2、負責組織實施人口計劃執行情況的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

3、負責計劃生育統計日常工作,按時上報月報表、半年報表、全年報表,每季度報統計分析;

4、負責半年、全年統計業務培訓及日常計生統計業務培訓;

5、制定計生統計規範化管理考評辦法;

6、實行資訊化管理,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管理資訊系統

第一條為了加強計劃生育統計工作,使計劃生育統計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保障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地方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計劃生育部門)、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是指有關計劃生育統計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與監督,統計調查的組織和實施,統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統計人員的.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制定並實施各項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二)實行計劃生育工作的定期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和管理計劃生育專門統計調查;

(三)制定並實施計劃生育統計方案,制定計劃生育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統計指標體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計劃生育統計資料,建立並完善以計算機技術為基礎的資訊收集、處理、傳輸系統和資料庫系統;

(五)分析、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六)檢查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執行情況和統計資料質量,考核評估人口計劃執行結果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審批本系統其他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涉及計劃生育的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指導本系統其它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涉及計劃生育的統計活動。

第五條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地方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第六條建立、健全基本的統計工作制度,包括:統計帳卡和報表制度、統計調查制度、統計例會制度、統計人員培訓制度、統計檢查、獎懲和舉報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和公佈制度、村級統計資料公開制度等。

第七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把統計工作的發展納入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為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經費等保護條件。

第八條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在計劃生育統計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和統計監督權。

第九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計劃生育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二章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

第十條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統計部門,並指定統計負責人。鄉、鎮、街道(以下簡稱鄉)計劃生育辦公室設定統計人員,鄉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指派專人負責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統計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統計業務知識。村級計劃生育統計人員應當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鄉級應當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縣級以上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含計算機人員)進行培訓。

省以下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新上崗的統計人員必須得到省級計生委頒發的上崗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協調有關部門為計劃生育統計專業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三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對不稱職、不合格的統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統計帳卡和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統計帳卡和統計報表是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主要來源。帳卡和報表及其專案的設定應當嚴格控制,刪繁就簡,以實用為原則。

鄉、村兩級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統計帳卡,帳卡內容應當每月變更。村級實行月報告單制度,每月通過報告單將變更資訊上報到鄉。鄉級為計劃生育情況報表起報單位,實行月、季、半年、全年報表制度,逐級上報。

第十五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實行統計例會制度。鄉級每月應召開一次統計例會。

第十六條統計報表包括由計劃生育統計部門負責的計劃生育情況報表和本系統其他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負責的事業統計報表。

計劃生育情況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等情況;

事業統計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宣傳教育、政策法規、技術服務、避孕藥具供應、信訪、人事、財務、協會等情況。

第十七條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可根據上一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經同級統計局審批,設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統計報表,或者轉發上一級主管部門的統計報表。自行設計的報表專案不得少於上一級主管部門統計報表的專案,其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統計期限、上報時間等不得與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相牴觸。

第十八條上報計劃生育情況報表需經本單位統計負責人稽核、簽字並加蓋公章。上報半年和全年統計報表的同時應當報送書面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系統的其他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設定的事業統計報表及專門統計調查表須經同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稽核、批准、備案、授頒統一表號後方可制發。

第二十條各種事業統計報表的彙總、分析、上報,由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上報的報表和分析報告,須抄送同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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