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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財務基礎工作

一、 整改活動開展情況公司根據貴局下發的[2010]109號《關於在深圳轄區上市公司全面深入開展規範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專項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以及《調查問卷》、《常見問題》中對相關具體問題的描述,我司 2010年 11月 20日前開展了第一階段的自查工作,認真分析了自查中發現的問題,確定了具體整改期限,明確整改責任人。對深圳證監局走訪過程中提出的問題,我們已嚴格按照要求整改。在對相關問題整改中我們諮詢了公司外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意見、建議。本次整改以會議、郵件、現場檢查等形式督促、跟進整改進度,落實整改情況。

加強財務基礎工作

二、 自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根據《通知》的目標和要求,各公司的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各公司應當建立符合規定和適應公司自身發展的財務管理1組織架構,做到崗位職責清晰,授權明確合理,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財務會計人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公司對財務會計人員後續教育有制度性安排。

(二)各公司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自身經營特點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體系並不斷予以完善,明確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流程以及應當履行的決策程式。制度中應包含責任追究條款,對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範圍、責任認定的具體標準、處罰措施以及責任追究機構和程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責任追究應與績效考核掛鉤。

各公司應當建立財務會計相關負責人管理制度,對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職責、許可權、考核等做出規定。財務會

計相關負責人管理制度應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

(三)各公司應加強財務資訊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保證財務資訊系統的獨立性,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共用財務資訊系統,也不得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任何能夠查詢、修改公司財務資訊系統的許可權;公司的財務資訊系統應當符合會計電算化相關規定的要求,滿足公司的'實際需要;公司應加強對財務資訊系統使用者及其許可權的管理。

(四)各公司應當加強會計核算基礎工作的規範性,憑證填制符合要求,會計檔案歸檔及時、保管安全;應當切實提高會計核算和財務資訊披露水平,能獨立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和報表附註;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結合公司所處行業特徵和自身生產經營特2點,制定明確、恰當的會計政策,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詳細披露,不得以《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原則性規定代替公司的會計政策。

根據上述通知要求

(一),我們在自查中依託財務管理組織架構,明確了各崗位職責、優化了工作流程,根據各崗位業務變化,及時進行了修訂更新;對集團內各公司會計人員基本情況進行統計,瞭解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在 2010年 12月份公司組織安排了“財務部門 2015年度教育訓練計劃”。

根據上述通知要求

(二),自查中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具體制定了公司內部相關制度、具體業務實施細則,如:《財務負責人制度》等。

此次整改中又補充完善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制度。

根據上述通知要求

(三),自查中公司規模急速發展,經營模式的不斷創新,流程操作更新加快,在財務資訊系統方面已加強建設和管理,公司 ERP 系統已升級至用友 8.9.0版本,人員操作許可權由資訊部嚴格控制,職責分明。為適應公司發展需要,公司已增加了費用預算模組,採用用友軟體中的集團預算應用模式,包括深圳、蘇州、南昌的預算與業務報銷都使用了該模式進行管理,從預算管理設定、預算表的編制、預算的控制與分析,以及日常報銷的業務均按照集團模式統一進行。 這種模式有利於集團的集中管控,並能夠獨立部署預3算與報銷的 IT 系統,利於進行日常維護和風險的管理。合同管理模組,主要為裝置、工程、維修、租賃等大型資產合同從簽訂到付款等全部流程都在 ERP 系統中管理,固定資產請購單採用系統列印代替手工單據,極大方便了公司資產合同的管理。網上報銷、委外加工、人力資源工資系統、供應商管理平臺等模組,這些模組已陸續投入使用。

根據上述通知要求

(四),自查中公司進一步強調憑證填制規範要求,摘要簡明清晰、科目使用規範、合理。會計檔案及時歸檔、保管,制定了《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並已遵照執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制定了具體明確的適合公司生產經營特點的記賬基礎和記量屬性、外幣業務核算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存貨核算方法等相關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會計差錯更正方法。

針對在自查中發現問題及具體整改情況如下:

1. 財務人員和機構設定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 財務部分人員暫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

整改措施: 根據《會計法》、《深圳市會計條例》中對會計人員資格的相關規定,按照《深圳市會計條例》中第十條:“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方可從事會計工作”要求,公司對集團內各公司會計人員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審查各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通知未取得會計證人員在最近一個週期考取,人事部門將此作為後續財務人員招聘錄用條件之一。

整改結果:未取得會計證人員將在 2015年 6月份深圳財政局會4計證資格考試報名期間內考取,12月參加財會電算化考試,預計年底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 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範性情況存在的問題:對合並範圍往來定期對賬,每月一次明細賬核對,只是核對正確,未對結果簽字確認。

整改措施:進一步明確、規範各會計人員崗位職責,完善各往來對賬手續,從此次財務會計基礎工作自查之日起銷售會計已按月及時與蘇州、南昌子公司往來對賬,在次月 10號前完成對賬工作,由雙方簽章確認,現已遵照執行。

標籤: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