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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工作 制度

一、工作程式

財務工作 制度

(一)請示與審批。

各項資金的使用,要先提請計劃,經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辦理。

(二)稽核與報銷。

各種借款、費用、支出的核銷,按下列“自下而上”的稽核程式進行:

1、部門領導、會計稽核。

2、財務室領導複核。

3、主管財務領導審批。

4、會計做憑證,出納員收付款。

二、財務檔案查閱制度

(一)內部查閱

凡是本單位財務人員查閱,應向檔案員提出查閱範圍及內容,並填寫“查閱檔案登記表”,方可在檔案室查閱,不得外帶。必須外帶時,要經財務負責人批准,但時間不得超過三天。檔案員對交回的檔案,一定要認真檢查驗收後重新歸檔。

(二)外部查閱

本單位財務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必須查閱財務檔案時,須經主管領導及財務負責人同意,方可受理查閱。查閱只能在檔案室進行,不得外帶。查閱檔案時,不準塗改、勾劃、損壞。查閱內容必須抄、錄、複製、翻印時,必須經過財務負責人審批,方能受理,以免財務資料失密。

三、出納室安全防範制度

(一)財務出納室安全防盜設施必須齊全、完好,報警器必須經常處於投用狀態,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二)財務出納室工作人員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人離開辦公室必須鎖門。

(三)財務出納室內嚴禁煙火,如有吸菸或動火者,工作人員有權制止。

(四)財務出納室必須按規定限額存放現金,不得超限額存放。

(五)如有特殊情況,超限額存放現金,必須上報主管領導,安排保安人員看護。

(六)存取現金超過萬元時,必須乘本單位車到銀行存取,且有保安人員護送到位。

四、會計內部牽制制度

(一)基本原則

對財務工作中容易發生失誤、違法違紀的業務和崗位,加強監督機制,實行層層把關,責任落實到位,避免出現失控現象。

(二)組織分工

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財務負責人負責內部牽制制度的貫徹執行,稽核崗位對所有崗位的業務處理進行全面稽核監督,其他各崗位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辦理業務。

(三)出納員的限制條件

1、出納員不得由財務負責人的直系親屬擔任。

2、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及財務計算機軟體系統的管理工作。

3、預留銀行的大小印鑑不得交出納員一人保管,必須分開保管。

(四)其他崗位的職責、許可權

1、各崗位要嚴格按制度規定辦理業務,不得超越職權範圍。

2、對於重大支出專案,必須經管委會主任、分管財務副主任、財務負責人稽核簽章,方可辦理。

3、業務處理出現失誤或違紀,財務負責人、稽核人員、業務主辦人員,視情節不同,要追究主要責任或連帶責任。

五、會計稽核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進一步完善會計內部監督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室要設定專(兼)職審計監察人員,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經濟合同、計劃、預算等進行稽核。

(二)會計憑證的稽核,主要是對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的稽核。

1、對取得的原始憑證的稽核重點是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合規,以及手續是否完備。尤其是接受外來發票的稽核,要嚴格按照國家對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主辦人員接到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按照有關規定自審合格後,交稽核崗位複審,複審合格後方可受理。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一律退回,不予受理。

3、對於記帳憑證,稽核的重點是摘要內容是否清楚、準確,科目使用是否正確,反映的經濟內容是否與原始憑證相符。

4、對於費用支出,稽核的重點是費用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財經制度、規定及高新區管委會的財務制度、規定執行,是否有超越開支範圍和標準的情況。

(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的稽核,重點是帳表所列數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帳證、帳表是否相符,表與表之間的勾稽關係是否正確。

(四)經濟合同的稽核,重點要稽核經濟合同所確立的經濟事項是否真實、各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執行過程中各方是否認真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和責任,違約方是否承擔了違約責任等。對於不認真履行經濟合同的經濟業務,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五)對於計劃、預算的稽核,重點要稽核計劃、預算所列資料是否真實、合理,支出專案及數額是否按照國家財經制度、規定及本單位的財務制度、規定執行,是否有超越範圍和標準的情況。

六、會計人員崗位交接制度

(一)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不得離職。

(二)會計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管的業務有違反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三)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面加蓋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憑證、帳表、公章、現金、票據、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人員交接,由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交接。

(五)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帳簿餘額進行點交。帳實不一致時,移交人員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清查處理。

2、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銀行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3、移交人員經管的公章和其他實物,也必須交接清楚。

(六)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要將全部財務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七)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八)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證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十)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受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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