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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會計處理的誤區

年終會計處理的誤區有哪些你知道嗎?你對年終會計處理的誤區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年終會計處理的誤區的知識,歡迎閱讀。

年終會計處理的誤區

  誤區一:跨年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認證抵扣

會計說:

本年度的進項稅發票必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認證抵扣,否則跨年了就不讓認證抵扣了。

分析:

看下稅法規定:根據《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本年取得的進項發票不是必須在本年度內認定抵扣,而是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抵扣就可以。此期限可以跨年。

  誤區二: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也要在年度確認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會計說:

曾聽到企業會計人員認為,年度終了對於一些在稅法上暫時沒有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在年末這個節點都必須要確認。比如說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也要在年度截止日期前確認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分析:

筆者不知道這個說法從何而來。且看相關規定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因此根據規定是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而不是年底就必須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誤區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期限,以每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

會計說:

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看一下從1月到12月的銷售額來看是否到認定標準。如果過了12月沒有達到標準,從新的一個年度的一月重新開始累積。

分析: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

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因此,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不是指會計年度,可跨年度累計。

  誤區四:12月份工資必須在12月發放否則不讓稅前扣除

會計說:

其他月份的工資本月計提下月發放沒有問題,但是稅法規定12月的公司必須12月發放,否則稅法不讓稅前扣除的`。

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二、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誤區五:發票不能跨年使用

會計說:

稅法規定了發票跨年了就不讓報銷,因為一是不讓使用跨年發票,二是不跨年發票不能稅前扣除。

分析: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普通發票分類程式碼中年份程式碼含義的通知》(國稅函〔2005〕218號)規定:“一、普通發票分類程式碼中的第6、7位年份程式碼,是指發票的印刷年份,並非發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誤區六:增值稅核算年末不需要做結轉處理

會計說:

會計和稅法上都沒有對增值稅年末處理做規定,所以年末不需要做這個處理。做不做沒什麼好處和也不會有什麼壞處。

分析:

企業使用財務軟體核算,如果增值稅賬務處理年結前不做結轉,專欄帳的上年年末餘額就會被系統自動帶入次年的年初餘額,資料累計會越來越大,且此資料也無實質意義,同時對清晰的財務核算帶來不便。當然此處不是硬性規定,只出處於核算角度出發考慮的。“應交增值稅”科目,每月的明細科目借貸方餘額可不結平,但在年底要結平各明細科目。

結轉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結轉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是否結轉根據自己自身賬務處理規定和習慣,但是結轉對賬務處理核算清晰對有一定好處。

  誤區七:12月份不能給企業個人投資者借款

會計說:

12月這個月一定不能有給老闆借錢,因為稅法規定只要給老闆借錢,那就要繳納個稅。

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二、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注意徵稅的前提是“投資者個人借款不歸還的期限是超過1年,且又未用於生產經營”;二注意上述政策(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因此關於企業給個人投資者借款問題,需要從稅法的條文,到借款的行為實質,到借款的稅法層面是否構成個人所得稅納稅要件幾個方面考量。企業不能自己將稅法條文束縛企業。

  誤區八:12月份的公司員工入職和離職和財務沒有關係

會計說:

我們會計只要做好賬務就行了,至於什麼離職和入賬那是人力資源部門的事情。我們財務不需要考慮那麼多。

分析:

關於公司員工離職和辭職是否全是人力資源部考慮的事情呢?以下列舉相關稅法條文對企業人數的規定分析財務處理也需要關注年底的離職辭職。(因篇幅所限,以下只是例舉一些政策。類似相關規定請自行查閱)

1. 小型微利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彙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2. 小微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其中關於小微企業人數的限制,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具體規定。

3. 高新技術企業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 其他(其他涉及對企業人數需要有條件的,也需要考慮)

所以綜上所列,12月員工的入職離職,需要人力資源和財務部做一個全域性性的,通盤的考量。根據經濟效率,工作效率,以及財稅考量多個角度去審視此問題。而不能認為這個跟財稅處理沒有任何關係。

  誤區九:年末盤點,對存貨盤虧需要進項稅額轉出沒有管理措施

會計說:

年末盤點就是一個例行完成的任務,把東西盤點清楚了,核對清楚了就行。其他的盤虧原因查詢,進項稅額轉出直接根據總數乘以一個適用稅率轉出就行。沒那麼複雜。

分析:

年末企業對需要對存貨進行盤點,那麼對盤點出現的問題。管理上需要找到解決辦法,會計上按照規定的賬務處理進行,稅務上也需要對盤點結果進行分別處理。實務中對於盤點就是完成一項例行的任務,至於盤點後的原因分析以及進項稅額轉出管理存在錯誤的認識。那麼對於存貨發生的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如何有效管理呢?

1. 制定盤點管理制度,對進項稅額轉出管理也需要制定相應規定。以便規範企業的進項轉出行為。對於盤盈與盤虧,必須先查明原因,然後再分別依法處理;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企業對於存貨盤虧中,屬於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非常損失”範圍的,應當進行進項轉出,不屬於“非常損失”範圍的,則不應轉出;

3. 實務中存在一些企業對存貨盤虧屬於非正常損失的部分,一律按照17%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一是財務人員可能疏於對稅法學習,二是財務人員對此的錯誤認識。進項稅額轉出管理應該遵循以下幾個方面:

A. 因此進項稅額轉出必須區分不同的貨物不同適用稅率。進項轉出要分商品類別、分稅率、分情況計算轉出額。農產品按13%轉出進項稅,一般商品則轉出17%進項稅。如果有情況表明,該批貨物並未抵扣進項稅,或者抵扣的稅率是3%,則應按照實際抵扣的稅率計算轉出額。

B. 考慮實際是否抵扣了進項稅,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按照抵扣多少、轉出多少的原則。

C. 注意學習相關稅法條文,並制定企業進項轉出風險提示點。

D. 及時做好進項轉出的資料並進行檔案管理,以備稅局核查。

  誤區十:年末核對往來賬款,只關注“應收賬款”相關科目

會計說:

年末應收賬款肯定要核對的,對外的肯定要核對清楚哈。至於其他應收款核對個總數就行了。多數是內部借支,錯了錯不到哪裡去。不會有什麼大事。

分析:

企業對應收賬款的管理一向很重視,有管理制度,有管理責任人,有KPI考評。年底更是對這塊很重視。各家企業都有一套自己的管理應收賬款的經驗。但是往往對其他應收重視的成都不夠。甚至忽視了其他應收賬款的管理和稅務風險。企業只是關注應收賬款,忽視其他應收款的管理,可能出現“後院著火”的尷尬境地。

1. 其他應收款管理:

企業因管理需要一般都在內部借款。比如部門備用金性質借款,比如於其他單位和個人代為代墊往來性質,比如臨時性借款(入差旅費等),比如特殊事項支付給員工的款項。企業對這些借款一是也需要制定管理制度,二是平時做好相關臺賬管理及借款單據核銷管理。三是年度也要對其他應收款核對。對不同性質的借款按稅務上存在的風險分別針對性進行管理。

2. 其他應收款稅務風險點: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8〕8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對於其他應收款,一直也是稅局稽查部門重點關注點和突破口。所以企業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同時。根據稅務規定,做好“其他應收款”稅務管控。

標籤:年終 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