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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六個方面

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僅降低企業成本,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還有利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充分運用納稅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為職工減輕納稅負擔,對於個人所得稅較為現實的稅收籌劃方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六個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六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財稅〔2006〕10號《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所以,公司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比例、繳納基數不要偏低,可以充分利用稅收政策,提高繳納住房公積金,給予員工更高的福利政策,從三種情況可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方面按規定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後,可以在個人所得額中扣除,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方面按規定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後,可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級次,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方面按規定標準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可以替換給予的工資薪酬,減少個人所得額,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2、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財稅〔2013〕103號《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專案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所以,公司可以適當通過建立職業年金賬戶,以便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3、巧用年終一次性獎金、利用級差、扣除專案測算,合理納稅籌劃,爭取利潤最大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僱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這一優惠政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和年終獎與工資的比例進行調整以達到節稅目的。

通過超額累進稅率存在"臨界點"效應,根據測算,單位發放年終獎存在"盲區",在"臨界點"附近,年終獎的數額的稍微變化,可能帶來的是高達幾萬元的稅負,單位在年終獎的發放過程中,應避免以下6個盲區:

可以發現,當單位發給員工的年終獎為960001元時,會比發放960000元多交近9萬餘元的個人所得稅,我們建議,如果單位發放的年終獎處於上述盲區,單位可以併入工資或通過實物等其他福利形式發給員工,從員工角度而言,甚至可以通過與單位溝通,放棄部分年終獎,以取得實發金額最大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執行。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公司沒有考慮年終一次性獎帶來的低稅率,使發放獎金利益最大化,也沒有考慮月工資間的超額累計臨界點,更沒有考慮獎金髮放時間與發放次數,合併工資總額,帶動個人所得稅稅率達到最高值,如果全年薪金所得,按月預發部分,其餘採用一次性獎金方式發放,會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所以,合理制定工資薪酬制度,考慮績效工資與季度獎,根據實際支付的時間與稅率臨界點金額考慮,減少應納個人所得稅。主要分三方面,一是每月預發工資金額與年終獎稅率保持一致,其餘額合併入13月工資發放;二是每月預發工資金額在超額累進稅率邊緣,因每月可以扣除3500元的費用,那麼每月預發金額稅率比一次性年終獎的稅率高出一檔,其餘額按年終獎發放,如果年終獎超過稅率臨界點,那麼超過的部分合併入13月工資發放;三是每月預發工資金額比一次性年終獎金額低於一檔稅率,其餘額按年終獎發放。

根據公司某員工一為例,該員工目前的情況及最優方案明細為:

分別驗證以上三種方案優勢:

方案一:每月預發6.07萬元,採用一次性年終獎發放65.90萬元,其餘金額為其他績效工資或獎金,減少的個稅為應納稅稅額的15%;(獎金與月工資稅率相等)

方案二:每月預發8.5萬元,採用一次性年終獎發放65.90萬元,減少個稅為應納稅稅額的19.48%;(月工資稅率比一次性獎金稅率高於一檔)(方案計算會考慮了公積金和年金)

方案三:每月預發5.8萬元,採用一次性年終獎發放96萬元,減少的個稅為應納稅稅額的13.66%;(月工資稅率比一次性獎金稅率低於一檔)。

根據公司某員工二為例,該員工目前的情況及最優方案明細為:

分別驗證以上三種方案優勢:方案一:每月預發6萬元,採用一次性年終獎發放48萬元,減少的個稅為應納稅稅額的`20.85%;(獎金與月工資稅率相等)

方案二:每月預發6.5萬元,採用一次性年終獎發放42萬元,減少個稅為應納稅稅額的25.20%;(月工資稅率比一次性獎金稅率高於二檔)(方案計算會考慮了公積金和年金)

方案三:每月預發4萬元,採用一次性年終獎發放72萬元,減少的個稅為應納稅稅額的14.00%;(月工資稅率比一次性獎金稅率低於二檔)。

根據以上兩名員工情況分析,採取月預付工資比一次性年終獎金的稅率高二檔,是最優方案。

  4、建立公益機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經過批准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這就是說,個人在捐贈時,必須在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上同時符合法規規定,才能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所以,我們通過建立公益基金會方式,將發放高管的獎金及工資通過捐贈基金會等機構稅前扣除,而基金會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向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基金會獲得免稅資格後,接受的捐贈收入等五類收入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這樣在基金會以員工工資方式或費用方式支取其所得。這種情況明顯是以減少稅款為目的的,但個人所得稅籌劃不看過程,只看結果。

  5、通過通訊費、交通費等發票實報實銷方式進行避稅

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誤餐補貼的,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凡是根據經濟業務發生實質,並取得合法發票實報實銷的,屬於企業正常經營費用部分的,與收入相關的合理支出,不需繳納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所以,以公司名義為員工購買手機,取得合法發票掩蓋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通訊補貼;通過取得交通費合法發票,掩蓋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以減少低收入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