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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

導語:案例分析題可以說是難做,也可以說是簡單的題目,畢竟你掌握了知識點,要回答起來也是十分得心應手的。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

  【案例一】

【材料】材料某報不久前曾刊登了這樣一則新聞:一位長得人高馬大的小夥子來到當地一家醫院,向醫生表達了一個令人吃驚的意願:誰願出資幫他渡過難關,他願捐出身體的任何器官作為回報!但由於國家早有明文規定,活體器官不能捐贈,院方拒絕了他的要求。另有一則相關報道:在某市醫院,一名患腦出血救治無效的打工妹,因拖欠醫院醫療費兩萬多元,無力償還,其家屬決定將該打工妹的眼角膜無償捐獻給該市眼科醫院,希望以此抵銷拖欠的醫療費。現其家屬已經在無償捐獻眼角膜志願書上簽字,但醫療費用是否一筆勾銷,至今尚未有結果。還有一則報道:某市外來青年阿泉因負債累累,便在該市小鎮上貼上廣告,稱不接受社會援助,但堅持出售自身各種器官。諸如此類的報道還有很多,由此也引發了許多法律上的爭議。請談談你對上述事件的看法。

  【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釋你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參考解析】

上述幾則新聞報道從不同側面反映出了活體器官捐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由於立法上的空白,引起了不少法律上的爭議:活體器官是否能成為法律上的物?活體器官能否以還債為目的進行捐贈?又或者以其進行買賣呢?民法原理認為,活體器官在一般情況下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物,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是允許將其作為物來看待的。物權法中的作為物權標的的物,通常是指人們能夠支配和利用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其應具有非人格及非社會的屬性。而對於活體器官來說,由於屬於身體的組成部分,即成為人格利益的載體,是具有人格屬性和社會屬性的。因此,如再將其作為現代社會中物權的標的,無異於奴隸主義的復活。但是,現代社會中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為了鼓勵治病救人及出於人道主義的關懷,活體器官是可以被作為物來看待的。例如,輸出的血液、捐獻的器”,但這種作為物來處分的行為,必須對其條件、範圍進行嚴格的限制,並以不違反公序良俗為前提。因此,以還債為目的捐獻活體器官或買賣活體器官的行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首先,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用於買賣的標的物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可流通的“物”,也包括能為人類所支配的自然力如電力等,但絕對不包括人的活體器官。因此,買賣標的不存在合法性,就使整個買賣行為失去了其合法存在的基礎。其次,如果並未直接表現為買賣關係,而是表現為以捐獻器官來抵償債務,這似乎存在合法性,但從法理上講,卻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即當事人以貌似合法的行為掩蓋了目的違法的.行為。因此,以還債為目的來捐獻活體器官的行為也不具有合法性。最後,對於處分活體器官的行為,其主體應是活體器官的權利人本身,他人無權處分。即使權利人已經喪失了行為能力,也不能代為捐獻器官。這是因為,並非所有法律行為都能代理,具有人身性的行為,須本人親自實施。綜上所述,為了規範活體器官的捐獻行為,防止變相的、為法律所禁止的器官買賣行為的出現,我們應呼籲儘早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利於調整及促進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器官捐贈事業。

  【案例二】

【材料】2009年10月,天津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許可,被批准在塘沽某地區建一棟大型寫字樓。為此,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先期投入開發成本達100萬元。12 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接到群眾反映,經調查確實,該寫字樓位置選取不盡合理,如果建成會大大影響當地居民的採光和其他方面的日常生活。為此,天津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對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建房許可,致使後者遭受到比較嚴重的經濟損失。

問題:作為一名法律人,請根據行政法基本原理對此事加以評論。

  【答題要求】

1.用掌握的法學知識和社會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曲;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述準確:

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於500字。

  【參考解析】

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由於信任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許可,為寫字樓付出了巨大的先期投入,而天津市人民政府卻最終撤回了對之的行政許可,這很明顯侵害了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信賴利益,違反了行政許可法中政府理應遵循的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為了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和相對人之間的信任關係,要求行政主體在撤銷違法行政行為時,必須區分負擔性行政行為和授益性行政行為;對於違法的負擔性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銷;但對於確認權利或給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為,即使出現應撤銷的情形,只要不是嚴重損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上也不可以撤銷,受益人對此行政行為的信賴利益應該受到保護。政府行為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行政決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對人對此予以信任和依賴,而且,與政府相比,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許可過程中,在資訊等方面都處於絕對弱勢的地位,其對政府行為的信任甚至帶有必然性。基於這種信賴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應充分認可並保護相對人基於信賴所產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為以任何藉口任意變更既有行政決定,即使“有錯必糾”也應予以必要的限制。信賴保護原則的確立有利於維護行政相對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誠信意識,建立公正、誠信、責任政府;有利於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利於信賴保護的原則在整個行政法領域的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