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考試法律法規10大考點
證券從業考試知識點較多,考生們平時要多做練習來鞏固知識。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證券從業考試法律法規10大考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考點一】營銷人員客戶服務要求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的要求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範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準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2)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資訊、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資訊,不誇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3)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考點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規定
1.證券投資顧問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2.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註冊為證券分析師。
3.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瞭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4.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
5.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釋出人、釋出日期。
6.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7.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洩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資訊。
8.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9.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考點三】代銷合同權利與義務
代銷合同的權利與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1)向客戶進行資訊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2)受理客戶諮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3)出現委託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4)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資訊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考點四】基金銷售業務內容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費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聯絡方式等客戶資料的儲存方式。
(3)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
(4)反洗錢義務履行及責任劃分。
(5)基金銷售資訊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
未經簽訂書面銷售協議,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考點五】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的禁止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2)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考點六】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規範
投資顧問相關人員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應遵循的執業規範
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市公司調研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審批程式。
(2)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特定客戶和其他無關人員洩露研究部門或研
究子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的整體調研計劃、調研底稿,以及調研後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的計劃、研究觀點的調整資訊。
(3)不得主動尋求上市公司相關內幕資訊或者未公開重大資訊。
(4)被動知悉上市公司內幕資訊或者未公開重大資訊的,應當對有關資訊內容進行保密,並及時向所在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報告本人已獲知有關資訊的事實,在有關資訊公開前不得釋出涉及該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5)在證券研究報告中使用調研資訊的,應當保留必要的資訊來源依據。
【考點七】資產管理業務瞭解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並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並以書面方式特別宣告,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資收益的承諾。
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應當瞭解客戶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訊。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客戶應當對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諾。客戶未做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考點八】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
為了控制風險,《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要求:
(1)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經核准的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指定專人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全面準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徵,講解有關業務規則、計劃說明書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並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並以書面方式特別宣告:“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資收益的承諾”。
(3)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應當瞭解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訊。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4)客戶應當對客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客戶未作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任何人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5)證券公司及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客戶詳盡瞭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6)證券公司、託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資產託管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證券公司、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至少每週披露一次集合計劃份額淨值。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7)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考點九】概念和基本關係
(一)證券投資諮詢、證券投資顧問、證券研究報告的概念
1.證券投資諮詢。證券投資諮詢是指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和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諮詢服務的活動。
2.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是指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比如買賣時機、熱點分析、證券選擇、風險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戶操作。也就是說,投資顧問提供建議給客戶參考,決策由客戶自己做。贏虧均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能就投資顧問服務收取費用,形式包括差別佣金、按資產額或服務期收取單項顧問費用等。
3.證券研究報告。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基於獨立、客觀的立場,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影響其市場價格的因素進行分析,含有對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投資評級意見等內容的檔案。主要包括涉及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上市公司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
(二)證券投資諮詢、證券投資顧問、證券研究報告的基本關係
1.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的差異和邊界。
(1)證券經紀業務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證券經紀業務的基本要素是市場席位進入、賬戶管理、結算清算,包括接受開戶、接收下單、傳遞交易、驗資驗股、參與撮合等系列過程,以及客戶資金和證券的存管、清算、交收等事項,其功能是幫助客戶完成交易並保障證券交易通暢。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收取服務報酬,其功能是輔助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幫助客戶實現資產增值。
(2)證券經紀業務與投資顧問業務的邊界問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簽訂協議、單獨收取費用,且收取的證券經紀業務佣金不超過規定限的,無須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規則。
(3)證券經紀服務與投資顧問服務的融合情形。實踐中,證券經紀服務和投資顧問服務在收費上會有融合。約定佣金中包含顧問服務報酬,是間接獲取投資顧問服務收入的一種普遍方式。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2.證券投資顧問與證券經紀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經紀人的客戶服務限於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證券投資有關的資訊。
證券經紀人不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證券投資顧問是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正式員工。證券投資顧問要了解客戶需求,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有針對性的顧問建議服務。
證券經紀人拓展服務範圍,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加入一傢俱備證券投資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成為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正式員工,並通過所在機構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
3.釋出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的關係。證券研究報告的功能是向客戶提供證券估值和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是證券公司維護客戶、幫助客戶實現賬戶增值的重要手段。釋出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在立法或者規則上相互獨立。在實踐操作中,兩者存在緊密聯絡。
從境外證券市場的情況看,研究報告是券商服務專業機構客戶的基本手段。如國際投資銀行對機構客戶的服務主要採取“研究報告+機構客戶銷售+交易通道”的模式。研究報告由國際投資銀行的投資分析師基於獨立的立場撰寫製作,傳送給客戶;機構客戶銷售人員屬於投資顧問人員,負責與機構客戶交流或者轉述已釋出研究報告的觀點。研究報告同時傳送給公司的其他投資顧問團隊,由投資顧問團隊轉化為具體的投資建議,提供給公司經紀客戶中約定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客戶。
“研究報告+機構客戶銷售+交易通道”模式,可以方便地為客戶提供綜合的一站式服務,但需要合理區分客戶支付的研究服務報酬和交易通道服務報酬,使客戶明白消費並明確責任,規範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
【考點十】資產管理業務禁止行為
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禁止下列行為:挪用客戶資產;利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未經客戶允許,將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委託資產用於融資或者擔保,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對客戶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作出承諾;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利益;自營業務搶先於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利益;利用虛假或者誤導資訊、商業賄賂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誤導、誘導客戶;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方案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公司其他業務混合操作;接受單一客戶委託資產淨值低於規定的最低限額;接受來源不當的資產從事洗錢活動;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開展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同一高階管理人員同時分管證券資產管理和證券自營業務;以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規避監管要求;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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