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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學習貴在堅持,只有每天堅持才能走的更遠,初級會計職稱備考也是如此,從打算報考那天開始我們就踏上了一條學習路,瞭解各個章節知識點是現階段重要的事。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知識點】: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1. 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巧記】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是“廢品”。

【提示1】由於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提示2】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滿足“法定情形”(未另行安排工作或未經培訓或調整工作的)或“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均屬於“違法解除”。

(2)“隨時通知”解除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巧記】用人單位“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過錯”(贋品、危險品)。

【提示】因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示1】經濟性裁員程序:企業符合上述法定情形,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行上述程序)。

【提示2】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提示3】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經濟補償
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同意
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同意 ×
勞動者單方解除 提前通知(3日或30日) ×
隨時通知(用人單位有過錯)
即時解除(“要我命”)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提前通知(“廢品”)
隨時通知(勞動者有過錯) ×
經濟性裁員(經營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