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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解讀

2017年初級職稱備考徵程已經開啟,基礎階段是整個學習過程中對知識點掌握的重要階段,讓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考點。

2017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解讀

  法律關係內容: 【權利和義務】

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法律權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

有權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行為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

種行為(請求權)和一旦被侵犯,有權請求國家予以法律保護(獲得法律保護權)。

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如納税、服兵役)和消極義務(如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的義務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義務又都是為實

現他方的權利而設定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法的衝突解決機制: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特殊情形:

1) 新的一般規定和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常、國、制”】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

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而非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

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

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 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國找常”】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

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

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

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

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最後預祝各位考生2017初級會計考試輕鬆過關!